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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廠商屢交付「中國貨」充數 立院三讀:依國安法最重處10年刑

發布於: 12 月 1 日標籤:

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12月1日施行,除了發展組織犯罪改為二審法院為第一審管轄外,過往國防廠商違約交付中國製產品或不實軍用品,鑽法律漏洞的行為,除了以相關法律處理之外,也適用國安法處理,最重可處10年刑。

法務部說明,替外國、中國、境外敵對勢力在我國發展組織的犯罪行為,嚴重危害國家安全,且此類案件具有機敏性、專業性,故國安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此類案件改由高等法院為第一審管轄,第19條明定法院為審理違反本法之犯罪案件,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股辦理。

現行國防軍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實務,雖採購契約已明定限制中國產製,惟仍屢發生廠商以中國產製贗品交貨,有危害國防軍事戰力、國家安全之虞。

法務部指出,國安法第11條增訂「不得交付或提供陸製品或服務」,違者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刑,得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第12條增訂「不得交付或提供不實軍用武器、彈藥、作戰物資」,違者若足以產生損害於國家安全或軍事利益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刑,得併科500萬元至5000萬元罰金。

境外敵對勢力對我國持續文攻武嚇,以拉攏、吸收現役及退役軍人、刺密洩密、交付賄賂等不法手段滲透我國,發展不法組織,現有10個檢察機關偵辦29件發展組織案。

橋頭地檢署近日即查獲台辦人員及統戰部人員利用招待旅遊、資助餐飲、住宿、參訪行程等方式,宣傳支持我國特定陣營候選人,法務部呼籲有心人士,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檢察機關將澈底防堵境外勢力、境外資金干擾我國選舉,國人也應提高警覺心,避免誤觸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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