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通過 中國船越界抽砂一律沒收
中國船「華益9號」違法越界抽砂,卻因無法證明船主為共犯,法院撤銷抽砂船沒收處分。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條文修正草案,未來違法抽砂所用船舶或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都可沒收。
中國漁船越界捕撈或採砂船等越界作業時常發生,而「華益9號」去年越界抽取台灣領海海砂,卻因無證據證明船主為共犯,不符供犯罪所用物品須屬「犯罪行為人」要件,法院最後撤銷抽砂船沒收處分。
為有效遏阻抽砂船違法抽砂行為,立法院內政委員會7日初審通過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條文修正草案。初審條文增訂,違法抽砂所用的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都可沒收,以避免犯罪行為人主張所用的抽砂船或器具非屬其所有規避罰責。
列席的海洋委員會政務副主委兼海巡署長周美伍表示,抽砂船與抽砂設備本來就是犯罪工具,越界明顯就是要違法抽砂,在利潤極高的抽砂產業中,若沒收該工具,更可讓犯罪者付出高昂代價。
周美伍表示,近3年的數據顯示,自民國110年修法後,中國籍抽砂船違法越界抽砂的數量逐年遞減,可見重罰及沒收船隻設備,有遏阻犯罪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