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起放流魚苗須獲「教育認證」 違者將開罰
農業部漁業署20日召開「種苗放流效益評估」成果發表會,經海洋大學基因標識追蹤,證實黃錫鯛捕撈來自放流4成、嘉鱲達5成。漁業署也增訂放流須獲教育訓練認證規定,明年起未獲認證自行放流將開罰,並攜手民間共同響應「適時適地適物種」放流。
漁業署表示,放流水產動物是復育沿近海漁業資源常用方法,而放流所帶來的生物、資源、經濟效益評估逐漸受到重視,隨科技及檢驗方式進步,基因分子標識突破傳統標識放流評估方式,可鑑別野外捕撈魚種基因與放流魚種之親屬關係。
所謂的水產動物放流,主要是於海洋、潮間帶及潟湖,投放經人工繁殖或飼養的水產動物親體、種苗活體,增裕沿近海漁業資源的方式。
漁業署委託國立臺灣海洋大學以獲得國家農業科學獎的「基因標識技術」,執行種苗放流效益評估,證實了部分野外捕撈漁獲至少有40%來自於放流種苗,顯示海域放流對增裕漁業資源具有正面助益。
漁業署說明,海洋大學團隊以基因標識方式,逐年採集放流種苗樣本建置「放流種苗基因庫」,比對野外捕撈族群基因與放流物種間親屬關係,以推估採捕個體是否源自放流種苗;團隊成功鑑別野外捕撈的黃錫鯛有40%源於放流種苗,嘉鱲更有50%源於放流種苗。
海大漁業資源復育團隊徐德華老師表示,透過基因標識的方法可有效鑑別放流物種,避免放流外來種,同時能檢測放流魚苗的遺傳多樣性,確保放流種苗不會造成野外族群的基因窄化。
漁業署署長張致盛指出,自100年公布「水產動物增殖放流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攜手台灣海洋保育與漁業永續基金會,跟民間放流魚苗的宗教團體達成有效溝通,秉持「適時適地適物種放流」的原則於全臺灣辦理放流,法規施行期間不時接獲漁民表示放流魚苗後,資源有提升的正向回饋。
漁業署表示,農業部111年修正「水產動物海域放流限制及應遵行事項」,自113年起,海域放流權責人員須取得教育訓練認證,包括海洋生態、放流法規、放流技能等課程。若查獲現場沒有取得教育訓練認證的海域放流權責人員在場,主管機關須制止,若執意放流,將依「漁業法」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漁業署也於2023年建置水產動物海域放流電子化申請平臺,除簡化申請流程,亦有助掌握全國放流情形。
漁業署最後表示,為持續推廣海洋生態保育及正確海域放流,漁業署未來將持續辦理教育訓練課程,讓放流權責人員瞭解正確的海洋生態環境保育觀念,並讓放流權責人員熟悉放流作業注意事項,透過知識傳遞倡導正確海域放流,期透過產官學民共同合作,豐富海洋漁業資源,讓漁業永續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