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學者:淨零法規中央地方分權不清 籲釋權地方
《氣候變遷因應法》三讀通過滿一年,各地方政府也陸續訂定相應的自治條例為接下來實質管理地方上的碳排放最準備。有學者指出,在現行法規之下,中央和地方對於氣候政策和法律的權力劃分還有不清楚的地方,需要政府重新思考該如何調整,讓地方政府有更多管理的權限。
環保團體「能源轉型推動聯盟」29日舉辦2024縣市淨零自治條例論壇,請地方縣市代表和專家探討地方政府推動淨零轉型的經驗和政策方向。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統計,各地方政府當中,臺北市、高雄市和臺中市的淨零自治條例已經通過,新北市的正在議會審議中,其餘各縣市還在規劃或辦理公聽會、修訂草案中;對照目前已經通過或研議中的草案,有些地方政府設有氣候轉型基金或淨零排放管理基金,對於用電大戶的定義有不同的認定門檻,其餘管理重點包括電動化運具、建築能效標準、低碳交通區等,各有不同的規定。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副教授林春元指出,依照大法官對憲法的解釋,中央政府不得侵犯地方財政自主權,然而氣候治理和溫室氣體的概念在憲法制定的年代還不存在,都是後來才形成的概念,因此中央和地方對於相關法規的分權容易出現扞挌。
林春元舉例,雲林縣曾想制定碳費徵收自治條例,卻被前環保署不予核定,理由是碳費徵收是全國一致性事務,不是地方自治事項,目前的法規中對於哪些事項是中央委託地方政府辦理、哪些屬於地方自治,沒有明確區分,溫室氣體的減量如果沒有達標,到底誰該負責,也看不到明確的標準,現有的法規和運作機制使得中央對於淨零有高度管制權,但實務運作上又偏向和地方共享權力,扮演協調、整合的角色,因此地方的角色傾向成為法規的執行機關,與國際上地方政府主動積極管理、中央提供協調、引導的發展不同,因此林春元建議政府,在法規調適上賦予地方政府更多的權限和功能。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資深研究員陳詩婷則建議,地方政府在淨零相關法規的制定應該考慮可能影響到哪些族群,加強社會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