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電延役】核電廠延役修法 國民黨:決定權在行政機關
國民黨團立法委員近期提出要修法,讓核電廠「延役」,針對「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修正後不設定延役申請期限,由主管機關審核安全即可運轉。
但國民黨任內的前後任新北市長朱立倫、侯友宜在台電遞出最終存放的乾式貯存槽場地申請都遭回絕,對於核能安全的科學立場不一,國民黨立委羅智強說,「關鍵還是在行政機關有沒有所謂決策的果斷、決策的擔當,要不要採取核能作為政策選項,這是主管機關、行政機關應該要審慎評估的」。
針對核電廠規定「到期前5年」須提出延役申請,羅智強表示,「提了一個修法案,拿掉一個5年所謂要提前申請延役的規定」,是要讓行政機關從核安角度來決定是否延役。
根據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管理會資料顯示,核電廠除役作業需要25年,共分為4階段:第1階段為除役過渡階段,為期8年,將興建第2期室內乾貯設施,並進行除汙作業。第2階段
要花費12年拆除反應爐和汽機廠房大型組件。接著是3年的廠址最終狀態偵測階段,持續偵測廠區環境輻射值。最後則是廠址復原階段,將用2年時間進行土地復原與景觀工作。
就現實面考量,台電2016年撤回核一廠的延役申請案,2019年如期進入除役計畫,核二廠核二1號機在2021年12月27日除役後、2號機運轉執照也於3月14日達到40年有效期間屆滿到期,核二廠的目前兩部機組均已依法停止運轉,進入除役階段。
如果要讓除役的核一廠、核二廠重新運轉,清大核子工程與科學研究所特聘教授葉宗洸接受《聯合報》採訪,建議可以增訂一項條文,讓到期機組經過必要的安檢措施後可以繼續使用,那執照已經到期的核一、核二廠四部機組也列入考慮。
核電廠延役,羅智強重申,是希望能源政策、能源可以安定,有穩定、便宜的能源發展。
相關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