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八年之亂1/活人幫死人改遺囑,勞工變成老闆 張榮發的遺囑執行人竟變成遺囑的制定人?
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往生後,留下龐大的事業版圖與總數不明的遺產,雖當他在世時便已預立遺囑,並規劃好未來集團接班、遺產分配及遺囑執行事宜,看似一切安排妥當,怎料時隔8年不但集團經營權波動、後代亦未能和睦相處,反而糾紛迭起爭訟不斷,近期更形愈烈,各種違反公司治理光怪陸離甚或重大違法的情節不斷上演,但這已不單純是張家的家務事而已,而是事涉泛長榮集團八十萬股東及數百萬認購ETF而間接成為股東者的切身權益。
■遺囑執行人成了亂源之所在
一、遺囑執行人柯麗卿、戴錦銓、吳界源、劉孟芬在未告知其他繼承人(即巴拿馬長榮的股東)之情況下,便自行指定繼承人之一的張國華為巴拿馬長榮的「常任董事長」,而張國華也「投桃報李」,任命柯麗卿為巴拿馬長榮的總經理。在張國華所主導的歷次公開聲明中只告訴大家前半段「一切都經過法定程序」,卻不敢說出他為何毫不避嫌的任命,指定他當董事長的柯麗卿為總經理,其理由與目的何在 ?
二、柯麗卿、戴錦銓目前是長榮海運的董事,但此二人的董事資格又是從何而來? 答案是由張國華的配偶楊美珍名下的「御」、「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指派。換言之,也就是張國華指派柯麗卿、戴錦銓二人擔任長榮海運的董事;甚至戴錦銓又被長榮海運法派擔任長榮航空的董事;此外,長榮海運的現任董事長張衍義,是由繪股份有限公司法派(與戴錦銓相同),換言之,張國華隨時都可以改派法人代表而更換董事長。依據公司法第8條之規定,張國華雖非掛名長榮海運的董事長,但掌控財務、業務、人事等權力,即是不折不扣的「實質負責人」,遺囑執行人柯麗卿、戴錦銓二人與特定繼承人張國華之間背後盤根錯節的利益糾葛關係,成了引發一連串是非的問題癥結點。
■從判決書看遺囑執行人柯麗卿、戴錦銓、劉孟芬、吳界源的證詞,再對照渠等之所為(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家上字第47號民事判決)
一、柯麗卿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提示原審卷一第49頁]證人是在何處簽遺囑[即系爭密封遺囑]的?)遺囑在公司簽的,那時候張榮發也在,張榮發並沒有念遺囑,他讓伊等看,伊等都在場,是張榮發請秘書劉孟芬拿出來的,張榮發親手發給伊等,叫伊等自己看,張榮發用台語說「這是我的意思」等語(見本院卷一第461頁)。」
「…張榮發在事前就有跟我講要請我當見證人了,103年12月17日張榮發是用台語說「你們大家都照我的意思這樣做」,伊都簽字了,不然伊簽字要做什麼,簽字就是擔任見證人的意思等語(見本院卷一第463頁)。…」
二、戴錦銓於原審證稱:「…伊於103年12月16日擔任張榮發遺囑(即系爭密封遺囑)之見證人,應該是秘書(即劉孟芬)通知伊等,總裁要找伊等幾個遺囑的見證人,伊等就上去,張榮發的辦公室在民生東路2段,伊等就被要求針對遺囑本身作見證,現場就伊等幾個見證人、張榮發本人,…遺囑內容簽名之前伊有整個看了一遍,…伊簽名時前面3位都已簽完名等語(見原審卷四第151至152頁)。…」
「…公證人部分是由伊負責聯絡,公證人到場時就是要完成密封的程序,就是由公證人來按照公證程序來處理。就是楊公證人,…伊印象中有到楊公證人的辦公處所講這件事,其後等立遺囑人他的時間挑定之後伊再跟楊公證人聯絡到指定的處所跟時間,後來就在張榮發先生的住宅,在密封時,有在場的是立遺囑人、伊等4位遺囑執行人,大概這幾個人等語甚詳(見原審卷四第153頁)…」
三、證人吳界源於原審證稱:「…(問:是否擔任103年12月16日張榮發遺囑[即系爭密封遺囑]見證人[提示原審卷一第41到61頁]?)是,上面是伊簽名沒錯。…。遺囑內容大概是要張國煒接任總裁,生後所有財務由張國煒繼承,還有要4個副總裁輔佐張國煒、子孫和睦這些事情。當初公司有4個副總裁,要4個副總裁去輔佐張國煒等語(見原審卷四第176至177頁)。…」
「…伊跟張榮發除了睡覺時間之外,其他時間幾乎都在一起,張榮發之前就有用命令的方式跟伊說要伊作見證人,只是公證密封遺囑現場沒有再說,現場是說「拜託大家」等語(見本院卷一第472頁)…」
四、證人劉孟芬於原審證稱:「…大概是2014年(即民國103年)的時候11月左右,總裁(即張榮發)覺得自己越來越老想要先作準備、安排,他說要寫遺囑,他想到就叫伊先用打字,他怎麼講伊就怎麼打,打一段給他他就放在抽屜,之後他想了又增加,累積到12月中旬他想安排遺囑的程序,所以就有請那時的法務戴錦銓執行長聯絡公證人,在(103年)12月16日,最後伊用電腦打的版本他確認是他的意思沒有錯,他讓伊用手謄然後總裁就簽名,然後請4位遺囑執行人柯麗卿、戴錦銓、吳界源跟伊進辦公室,叫伊遺囑念給大家聽,然後說希望伊等幫忙當他的遺囑執行人,並叫我們一定要保密。隔天17日在總裁家,上午公證人有到,我們四位也都到,總裁就把這份給公證人看,公證人就念,確認這是總裁的意思,總裁說對、是他的意思,最後就密封起來,伊是幫忙寫遺囑的人,所以伊不當見證人,在上面簽名的是另外3位見證人, 然後密封起來當作密封遺囑等語(見原審卷四第169頁)。…」
如果以上四位遺囑執行人出庭具結作證之內容屬實,那對照現在諸多爭議問題,爾等為何不遵照張榮發遺囑所載的指示辦理執行事宜? 他們的所為完全牴觸自己的證詞,難道這不是偽證罪,甚麼叫偽證罪? 抑或是作證之內容屬實,但現在之所為並非張榮發生前所立遺囑之旨意,那就涉及背信罪,即便被害人(繼承人)未提告,檢察官只要得知犯罪事實,亦可主動偵辦案件或直接對加害人(遺囑執行人)提起背信罪公訴,交由法官審判。
■事出反常必有妖,人若反常必有刀
張榮發在生前遺囑指定的總裁從張國煒變成「張柯體制」
既然四位遺囑執行人分別於法庭審理過程中,以證人身分依法具結作證,確認遺囑的真正性與實質內容,此節亦經地院、高院等事實審法院判決認定堪認為真,為何卻膽敢違背張榮發遺囑的旨意,危害其他多數繼承人之利益,甘冒背負刑事責任之風險,指定張國華成為巴拿馬長榮的常任董事長,並變相等同將長榮集團總裁一職,由張榮發所指定張國煒改為張國華與柯麗卿共治?更甚而以此身分關係讓張國華、柯麗卿進行高達數百億元的黑箱交易?
長榮海運日前雖「澄清」,聲稱公司有找業界具公信力之專家出具資產價值評估報告外,另委請獨立公正會計師,針對各案交易價格出具合理性意見書,但令人難以理解的是:佔長榮巴拿馬公司60%股權的股東(張國明、張國政、張國煒)都看不到財報,負責資產鑑價的專家與出具交易合理性意見書的會計師,卻能看到財報? 如果上述二人也看不到財報,又如何能出具專業的書面意見?
指定遺囑執行人之目的,乃係令其執行與遺囑有關之必要行為,而遺囑執行人對於遺囑有關之財產,應即編製遺產清冊,交付繼承人。柯麗卿身為遺囑執行人,又是巴拿馬長榮的總經理,同時也是長榮海運的董事,不提供財報給股東(即繼承人),也不編制遺產清冊交付給繼承人,卻與張國華共同進行數筆合計數百億元的左右手關係人交易行為,結至112年第4季為止,根據長榮海運揭露的財報顯示,帳上尚有1700億的現金,但以張柯二人花錢的方式,公司治理蕩然無存,等同把公庫視為禁臠,而主管機關卻全然視若無睹?
■國法家法完全坐視張柯體制的不法?
依據民法第1215條:「遺囑執行人有管理遺產,並為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遺囑執行人因前項職務所為之行為,視為繼承人之代理。」
第106條:「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
第170條:「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刑法第342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證交法第171條1項3款:「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五百萬元。」
今遺囑執行人所做之行為,到底哪些行為是管理遺產的代理? 哪些是長榮海運的公司經營措施?哪些是巴拿長榮的營運作為? 哪些是遺囑執行人的個人行為? 甚至哪些是否有涉及圖利他人或自己利益的不法行為? 出庭具結時作了偽證? 還是對繼承人背信? 對投資大眾特別背信? 此種問題皆由於執囑執行人之做為,雖屢屢聲稱一切依法辦理,但實則完全不依據法律透明公開,恣意橫跨並遊走於不同國境各種法律規範下的管轄,難道司法機關與行政主管機關要繼續「養案」下去?等事情發展到無法收拾爆掉後,才被動出面打掃善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