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前財務長涉賤售土地 北院判張明田等8人無罪
前中信財務長張明田等人被控處分中信金台南土地時,以低於市價賤售,從中獲取上億元佣金,涉嫌違反證交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和銀行法等罪,台北地院2024年5月31日宣判,認定估價報告並無明顯低估,且沒有洗錢的客觀行為及主觀犯意,判決張明田等8名被告均無罪,還可上訴。
檢方調查,中信2012年8月處分台南土地,由張明田、張明人、巫春香等主導,以低於市價的9000多萬元賤售。巫女2015年再以5億多元高價轉手賣給自己擔任董事的永約公司,從中賺取高額價差。北檢2019年7月16日指揮調查局北機組,兵分9路搜索張明田等人住處,訊後張氏兄弟被羈押禁見,林書弘50萬元交保、柯弘達50萬元交保、巫春香100萬元交保、陳永晋100萬元交保、劉致宏50萬元交保。
檢方認為被告與估價師有所謀議,刻意製作不實的估價報告,讓中信金控得以低價出售台南的房地。不過北院庭長吳承學兼本案審判長指出,估價師所出具的估價報告,並沒有違反估價技術規格,也沒有證據證明估價師與同為被告的陳宏顥有所謀議,這份估價報告與其他估價師事務所、其他銀行如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所出具的估價報告,金額相差不大,可見沒有明顯低估。而且買賣雙方在磋商的過程中,會互相退讓符合常情,不能說因為其中一方有更進一步的讓步,就認定損害公司(中信金控、中信商銀)的利益。
至於檢方認張明田、張明人、巫春香,為了掩飾內湖購地案的所得,依洗錢罪起訴他們;吳承學則認為,依洗錢防制法規定,洗錢行為必須要有掩飾犯罪所得的來源才成立,不過被告的金流都是在張明人、巫春香的個人帳戶間,以匯款的方式流動,且金流的軌跡均可勾稽,何況張明人、巫春香這對夫妻間的流動,不會達成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的效果,故未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