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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遭高院撤銷500萬元交保裁定,桃園地院將再度招開聲押庭。圖/翻攝網路

鄭文燦500萬交保遭高院撤銷 檢方抗告成功、桃園地院將更裁

發布於: 7 月 8 日標籤:, , , , ,

已請辭海基會董事長的鄭文燦在桃園市長任內,疑涉華亞科技園區旁9.5公頃農地重劃案收賄,2024年7月5日遭桃園地檢署搜索約談後、隔日聲押,不過桃園地院認為沒有羈押必要,裁定500萬元交保、限制住居,檢方抗告獲高等法院支持,高院8日撤銷原裁定,發回桃園地院更裁、不得再抗告。

桃園地院表示,今(8日)晚收到高院裁定及卷證後,會立即分案確定承辦法官,法官閱卷後會決定開庭的時間。

高院裁定指出,檢察官已於聲請羈押理由書及抗告書中敘明尚有傳喚桃園市府相關局處公務人員以查明本案事實之必要,則相關共犯或證人與被告間是否尚有聯絡本案案情之可能?考量共犯間具有利害關係,彼此存有相互勾串供詞、互為維護之高度可能性,復酌以被告於本案之地位、角色及參與程度,是否能排除其影響與其具有一定上下隸屬關係之共犯或證人陳述之可能性?

再酌以現今通訊軟體發展程度,甚易被用以聯繫勾串或影響相關人未來陳述之可能性,在全案情節尚未調查釐清前,被告及其他共犯、證人間是否仍有勾串之可能?原審交保裁定是否即能排除被告逃亡,甚或排除被告與其他共犯或證人互相聯絡案情而串證、滅證之可能?以上,均未見原裁定詳予論述,顯有理由不備之違誤。

另外,原審並未於裁定中說明被告究竟有何羈押之原因,若被告有羈押原因是否均無羈押之必要?原審未予以說明其認定依據,本院自無從判斷其適法、妥當性。原裁定既有上開不當之處,於法要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予以撤銷,發回原審法院更為妥適之裁定。高院合議庭成員:審判長許永煌、陪席法官黃美文、受命法官雷淑雯。

桃園地院6日裁定指出,鄭文燦雖無收押必要,但認為他涉嫌收賄、洩密。鄭文燦雖否認犯行,惟有聲請書附件所載之相關供述及非供述證據資料可佐,此部分犯罪嫌疑重大,本案之案發時間距今長達7年之久,相關監聽譯文及蒐證照片已詳如卷內所示,因此認無羈押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