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陳重文施壓北市府貪汙圖利台智光案遭起訴 不法獲利321 萬北檢請法官重判
台北市議員陳重文涉嫌圖利廠商、成立公司資本不實及偽造文書案,台北地檢署2024年7月19日偵結,檢方認為陳重文利用市議員職權及職務上機會,透過質詢、干預及施壓採購案,將臺北市光纖BOT案、臺北市社會局、台智光公司及康立錡予以串連,並透由立錡雲端公司之設立而獲利,圖得321 萬,480 元,偵訊時避重就輕,犯後態度不佳,請法院從重量刑,以示警惕。
同案被告還包括陳重文的配偶白惠萍、李嘉豪(台通光電董事長特助,台智光母公司台通光電公司董事長李慶煌之子)、康立錡、陳洛麟、陳玉玲、石富宇等6人,北檢均提起公訴。
至於陳重文、白惠萍與台智光公司李姓董事長、陳姓顧問等人,就臺北市光纖 BOT案關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監視系統專用傳輸網路服務費率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罪嫌、財產來源不明等罪嫌部分,均另行偵辦中。另外,陳重文就木柵焚化廠112年廚餘固渣堆肥委託勞務案所涉圖利罪部分,均罪嫌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
本案經北檢主任檢察官江貞諭、黃聖檢察官指揮廉政署偵辦,經執行 2次搜索而偵查終結。檢方認為陳重文共涉犯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公托監視器系統雲端建置圖利案、立錡雲端公司資本不實案、國亨公司資本不實及偽造文書案、立展公司資本不實案,雖承認部分犯罪,但對圖利等犯罪事實始終否認,飾詞矯辯,甚且以「大水庫理論」搪塞,惡性相當重大。
北檢起訴陳重文涉犯多項罪名,包括:《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第5款「對於主管、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公司法》第9條第1項「資本不實」、《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罪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