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30 113532

最高行政法院前院長林奇福(右)被監察院認定與富商來往密切。圖/翻攝網路

最高行政法院前院長告輸監察院 涉翁茂鍾案要求國賠遭高院駁回

前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林奇福遭監察院認定與翁茂來往密切,林反控監察院新聞稿毀損他的名譽,請求國家賠償600萬元,還要求登報道歉、並刪改新聞稿,高等法院法院今(2024年7月30日)審結,認定監察院有理,再度判決林奇福敗訴,還可上訴。不過林奇福遭監察院彈劾後,懲戒法院今年5月間認為超過10年追懲時效,判決免議,且部分行為不付懲戒,全案確定。

監察院彈劾指出,林奇福、翁茂鍾有長期交往情誼及信賴關係,翁多次至林家拜訪。1998年間,翁經營的怡華公司因操作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發生鉅額虧損,遭法商百利銀行(巴黎銀行)追索1000萬美金的本票債權,怡華向地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最後上訴最高法院,由林擔任庭長的民事第三庭承審。監察院認為林未自請迴避,減損人民對司法公正中立形象的信賴。

林奇福認為監察院發布新聞稿部分內容,與事實不符,妨害其名譽,請求監察院給付600萬元本息,及將本件歷審判決書刊登於數家報紙頭版各1日,並於調查報告文末加註文字、於新聞稿刪除部分記載。

一審判決林奇福敗訴,林上訴後,高院認為,監察院相關調查報告因林的職務而製作,得類推適用《刑法》第311條第2款規定而阻卻違法。且調查報告與新聞稿部分事實陳述與主要事實相符,意見評論與公共利益有關,屬於合理評論,均得阻卻違法,因此判決林不得請求國賠與回復名譽。高院合議庭成員:審判長邱琦、陪席法官高明德、受命法官邱靜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