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檢辯為修法「打群架」! 打詐四法如遭破窗便宜了誰?
立法院三讀通過「打詐四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刑事訴訟法特殊強制處分專章》(科技偵查法制化)及《洗錢防制法》等修正案,檢察官改革團體「劍青檢改」認為《刑訴法》修正案暗藏玄機,竟新增第153條之10「詐團盯梢條款」,懷疑特定團體介入,8月5日發新聞稿痛批司法院長許宗力及前總統蔡英文,引爆審辯、各發新聞稿澄清,互控對方誤解法律,劍青檢改昨(8月6日)加碼痛批。
劍青檢改指出,本次修法新增「律師筆記權之救濟權」,摒棄準用《刑訴法》「抗告編」,創設「抗告權特別規定」(第245條之1),並違章增建「抗告權特別規定」(第153條之10),成為詐團方便有效的「盯梢」工具,直接餵養詐團律師產業鏈,增加基層法官工作負擔,修法設計方向在擴大辯護律師的抗告權,故意繞開「抗告編」,此等「盯梢條款」應予廢除。
劍青檢改認為,司法院認為打詐新法不可能讓「詐團盯梢」,因為「科偵監控都會保密,被告和律師都是等到監控結束才會知道,所以律師不可能事先去盯梢」,此等言論天真爛漫,令人莞爾,或因常居正派人士之巔,高潔自持,檢察官則經常對陣詐團,理解犯罪團夥各種花招。正本清源之道,應再次修法回歸準用《刑訴法》「抗告編」通則,讓新法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台北律師公會昨(6日)發表聲明,指劍青檢改明顯誤解法規範,嚴重抹煞律師公益形象、及違反憲法保障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權利。劍青檢改企圖將律師協助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提出上訴或抗告的重要防禦權行使,污名化為協助詐騙集團「盯梢」的不當論述,實難以苟同。北律認為,如此對於法制的運作及進步,毫無助益。
司法院則未進一步回應,司法院5日曾指出,劍青檢改對新增《刑訴法》之理解有諸多錯誤,不可因部分律師不當之行為,而抹煞律師公益形象及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尋求律師辯護依賴之權利。司法院強調,本案經立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討論,黨團協商等相關程序,最終由三黨團共同提出修正動議,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施行,符合民意,且具一定專業性,並與憲法法庭判決意旨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