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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在法庭上與檢察官過招的遊戲規則,《刑事訴訟法》已有規範,律師公會自訂內規引發爭議。圖/翻攝網路

全律會出招3/法學教授反對《偵查指引》 律師:至少有明確界線

全國律師聯合會自訂《辯護人辦理偵查中案件資訊揭露指引》草案,自行設定律師在檢方偵查期間,對案件內容揭露範圍,不過法界意見兩極,資深律師李巾幞認為,公會至少訂了一個明確的界限和可遵循的準則,減少偵查期間律師替被告辯護的模糊空間,不過有國立大學刑事法學教授則認為,律師在偵查中可揭露資訊範圍,應由《刑事訴訟法》規定,而非律師自訂,懷疑律師公會想替律師洩密案解套。

國立大學刑事法教授指出,不肖律師洩密、充當詐團軍師等爭議,在法界流傳好一陣子,這次台北地檢署指揮台北市調處偵辦後,終於引發社會關注,如果最後法院認定是真的,問題就嚴重了。刑事法教授指出,此時律師界對於不肖同道違法一事,應該痛定思痛、好好反省,並檢討現行律師獎懲機制,而不是自訂規則,甚至未來以此要求法官和檢察官買單。

這位刑事法教授舉《刑訴法》第33條第2項為例,法官對於律師在審判中的閱卷、抄錄、重製和攝影都有限制,更何況是偵查中案件。他強調,全國律師聯合會自訂《辯護人辦理偵查中案件資訊揭露指引》草案,內容輕重失衡,律師在偵查中應該遵守的規範,並不是律師界說了算。

李巾幞律師曾競選全律會理事長,她認為全律會自訂偵查中辦案指引,可以減少律師與被告的模糊空間。圖/翻攝北市律師職業工會臉書

曾競選全律會理事長的資深律師李巾幞律師表示,草案對於「辯護人與被告」的部分,其實律師依規定一定要將資料給被告看,所以相關規範應該最寬鬆,「辯護人與所屬事務所」的部分,則應予最嚴格的規範,因為當事人是委任律師辯護,而不是律師事務所,中間程度的規範則是「辯護人與其他第三人」,因為有時委任律師其實是被告家人找的,現在因為可能涉及其他沒被抓到的詐團成員,所以該受到甚麼限制,就應寫清楚。

至於「辯護人與辯護人」的部分,李巾幞律師認為,要看有無利害關係或可能串供的情形,須要區分為是否同案遭羈押被告的律師,以及未受羈押被告的律師兩種,如果被告受羈押時,根據《刑訴法》第33條之1的規定,律師可以閱卷並得抄錄或攝影,同案遭羈押被告既然都可以透過律師閱卷,所以律師彼此間也就可以共同使用卷證,實務上作法其實是為了省時省事,但不能外洩卷證資料給未受羈押的被告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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