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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地院法官蔡明宏被控猥褻女法官和女書記官,北院重判2年2月。圖/項程鎮攝

首例!士林地院前審判長猥褻被重判 蔡明宏犯2罪共判2年2月

曾任士林地院行政庭長、綽號「蔡董」的蔡明宏,他擔任士院審判長期間被控猥褻女法官,又被爆料曾對女書記官吸乳等猥褻惡行,台北地院今(8月21日)審結,認定蔡明宏觸犯兩個利用公務身分強制猥褻罪,各處1年和1年6月徒刑,合併應執行刑2年2月,這是近年首見法官涉嫌妨害性自主罪遭判刑案例,全案還可上訴。

士林地院前審判長蔡明宏,前年11月開車載女法官上陽明山,途中故意迷路,在車上性騷擾女法官,又被查出多年前,擔任行政庭長職務時猥褻女書記官,對女書記官吸乳,還把頭埋在她雙腿稱「再5分鐘就好」,遭士林地檢署依強制猥褻罪嫌起訴。

對此,蔡明宏透過律師發表聲明指出:本人再次嚴正聲明絕無對告訴人為任何猥褻行為。本案審理過程所呈現之證據已足證並無對告訴人等有何不法行為,法院卻置之不理,予以忽略,但對於明顯與證據矛盾、存在重大瑕疵之告訴人指訴,法院卻未有必要之質疑與審查,率予採信。由今日判決結果可見,法院未充分斟酌對本人有利事證,採認告訴人片面且與客觀證據不符之指控,導致判決背離事實、顯失公平。本人深感不服,堅決提出上訴,力爭清白到底。

北院合議庭指出,蔡明宏犯二罪:(一)於民國96年11月7日假借職務上權力對B6為強制猥褻犯行,有B6之證述、多位證人證詞、B6差勤資料、手機通聯、手機畫面照片、辭呈、萬芳醫院病歷、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精神鑑定報告書等可證。(二)於111年11月15日對A1為強制猥褻犯行,有A1之證述、多位證人證詞、A1之LINE對話紀錄、A1及被告各自手機通聯紀錄、A1身心科就診、心理諮商及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精神鑑定報告書等可證。

合議庭審酌被告身為法官,本應保有高尚品格,謹言慎行,且其有多年刑事審判經驗,應知悉性侵害事件對於被害人衝擊極大,不僅身心受創嚴重,亦將造成被害人無法抹滅之痛苦記憶,竟不知潔身自愛,為滿足一己私慾,不尊重B6、A1之性自主決定權,且於案件爆發後,對B6、A1均以其等工作表現或同事相處等問題作為其等有誣陷之動機,行為均應嚴予非難;兼衡被告犯後否認犯罪、未與B6、A1達成和解或徵得渠等原諒之犯後態度,及其他各項量刑事由等,分別量處有期徒刑1年6月、1年,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