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界今年涉刑案至少67件! 最高檢研討會釐清偵查中辯護權
近來陸續爆發律師充當詐團軍師案例,洩漏偵查秘密,重創律師形象;全國律師聯合會為此擬定《辯護人辦理偵查中案件資訊揭露指引》草案,引發司法界和法學界不同意見。最高檢察署與檢察官協會昨(8月28日)舉辦「偵查階段辯護權之定位與範圍」研討會,邀請檢、辯及法學界討論解決之道。
北檢統計,今年元旦至8月2日,不肖律師涉及洩密、發起或參與組織罪、洗錢、加重詐欺取財罪、非法利用個資罪及藏匿人犯罪案件,共高達67件,其中律師涉案4成聲押,其中6成禁見,但109年至112年,律師因刑事犯罪受懲戒有23件,但其中洩密8件中僅3件停職6個月以上,律師懲戒明顯過輕。
由於全律會擬定《辯護人辦理偵查中案件資訊揭露指引》草案,受到檢察界和法學界質疑一事,曾任民進黨立委的全國律師聯合會理事長尤美女認為,偵查不公開與偵查中辯護權的界線不論在《刑事訴訟法》、《律師法》或《律師倫理規範》都沒有清楚明白規定,導致有些律師誤踩紅線,因此全律會提出「辯護人辦理偵查中案件資訊揭露指引」草案廣徵各界意見,期待透過今天研討會,共同找到那條界線,制定大家能夠遵守的指引。
律師林俊宏表示:「辯護人必須進一步核實偵查程序中所得知之證據,才可能真正掌握案情進行辯護,故應以憲法所保障的實質有效辯護誡命為優位思考,只要是依法令、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為被告合法權益,不應過度限制辯護人履行職責的空間。」律師薛煒育律師則簡介《辯護人辦理偵查中案件資訊揭露指引》 草案 ,認為:「偵查中資訊並非全部一旦揭露即有涉及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之虞,辯護人為被告辯護時,為確保被告之權益,或有揭露部份偵查中所獲悉資訊之實務需求。」
法務部長鄭銘謙致詞表示,偵查中辯護權涉及偵查不公開問題,檢察官辦案時也遇到偵查中辯護權被律師不當使用的問題,所以探討偵查不公開與偵查中辯護權的界線與內容非常重要,希望檢、辯、學深入探討,能提供實務一個更好的遵循參考。
檢察總長邢泰釗提醒:「利益誘惑愈大,道德危機愈高,這是所有法律人應該引以為戒」邢泰釗指出:律師有無涉及教唆偽證,重點在於有無進行虛偽陳述。至於洩密罪是否成立,關鍵在於有無違背職務侵害法益與妨害司法追訴,這是基本紅線。灰色地帶則有賴案例檢討形成共識,基本上利益誘惑愈大,道德危機愈高,這是所有法律人應該引以為戒。
臺北地檢署王文成檢察官和臺中地檢署戴旻諺檢察官都認為,防止洩密最治本之方式,即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1,將『攝影』方式去除,並限制『抄錄』之內容不得攜出法庭」、「偵查中被告一旦遭羈押禁見,一律就其與辯護人會面過程錄音錄影 ,有使用需求時,由檢察官聲請法院同意後調閱之 。 」若不修法,亦可透過添加浮水印於卷證上,增加洩漏偵查秘密的阻力、同時注意辯護人保密義務與民法報告義務的衝突在將來實務的發展。
臺北地檢署劉仕國主任檢察官表示:「檢察官偵辦律師洩密案是不讓少數不肖律師破壞整體律師聲譽。」臺北地檢署曾揚嶺主任檢察官指出:「目前洩密刑責過輕,且不止詐團案件,若涉及的是國安案件或重大毒品案件,不可輕忽洩密對此類案件法益侵害的嚴重性,故建議應提高刑責」,且認為:「對於起訴停職及一審有罪除名之相關規定,應該予以強化」、「例如 1.增加罪名:國安、參與犯罪組織、毒品、洗錢、洩密情節重大者。2.增加概括條款:依其罪名及情節有害律師信譽者。」
陽明交大科技法律學院王緯華講師力挺全律會,他說:「參考美國實務, 案件保密可視為『例外』,重點是將至關重要的案件類型落實保密, 而其他案件則可放寬,不但可增進檢辯合作空間,同時也讓辯護人有機會自主做出專業判斷。」
臺大法律學院王皇玉院長傾向支持律師界,他指出:「辯護人應該是與法官及檢察官一樣法治國體制下的『獨立司法機關』」、「將偵查內容洩漏給第三人之現象與事件,應從律師倫理風紀的角度予以檢討、糾正,始能回應律師界目前正面臨之難題。」陽明交大科技法律學院陳鋕雄院長表示:「憲法解釋肯定偵查不公開,對於保全證據、證人及避免危害他人之價值」、「律師之資訊揭露限於執行職務之必要範圍」、「律師對當事人之告知義務,不包括文件之交付。」
臺北地檢署陳玟瑾檢察官統計:「113年1月1日至8月2日,律師涉及洩密 25件、發起/參與組織罪19件、洗錢罪18件、加重詐欺取財罪2件、非法利用個資罪2件及藏匿人犯罪1件。律師涉案四成聲押,其中六成禁見」、「今年 1到8月底,律師涉及刑案而移送律師懲戒已經將近 30 件」。另據臺北地檢署曾揚嶺主任檢察官統計:「109年至112年,律師因刑事犯罪受懲戒有23件,其中洩密8件中僅3件停職六個月以上,其餘 5 件分別停職二到四月及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