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F9AB6D72-33C5-447C-BC54-2BEAA7075E42

產的呼叫器,造成黎巴嫩嚴重傷亡,備受國際矚目。圖/翻攝網路

黎巴嫩大爆炸11死牽連台灣 退休檢察官籲政府快澄清、避免恐攻

發布於: 9 月 18 日標籤:, , , ,

中東「火藥庫」黎巴嫩的首都貝魯特等地區,9月17日發生大規模的「呼叫器」爆炸事件,造成11人死亡、2750人受傷,其中200人傷勢嚴重,伊朗駐黎巴嫩大使也受傷。外媒指出,這批呼叫器是台灣製造,遭以色列攔截並置入炸藥。一位退休檢察官憂心忡忡地說,本案不但是重大國際案件,也是與台灣有關的跨國國安事件,政府及相關單位應趕快澄清,避免恐怖份子誤解台灣而來台灣鬧事情!

這位心繫國事的退休檢察官指出,從本案可以知道軍事用品的採購不是開玩笑的,買到對方提供的物品就會發生這種慘劇。他判斷這批產品可能是出清存貨的,現在台灣根本沒有人在用BB Call,可能是對方買到了以後,遭到改裝。

「金阿波羅」公司負責人上午向媒體澄清,這批呼叫器並非金阿波羅直接製造,而是由歐洲經銷商取得許可後生產。不過一位不具名的跨國公司資深法務主管認為,如果這批貨由歐洲經銷商取得許可後生產,產品怎麼可能標示MIT?因此這批呼叫器的真正來源仍然疑雲滿樓。調查局去年10月間,曾邀請法界人士探討科技辦案及國安案件的法律問題。

退休檢察官指出,本案是重大國安案件,顯示制定科技偵查法有其必要性,而2022年修訂的國家安全法第11條和第12條(所謂的「提供匪貨罪」)確實有它的道理。

國安法第 11 條規定:為確保國防軍品及設施之安全,廠商或其分包廠商之人員,或受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出資之個人或法人、機構或團體之人員或其分包廠商之人員,履約時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對用於軍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之產製品或服務,知悉原產地、國籍或登記地係來自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而為交付或提供。

二、知悉係不實之軍用武器、彈藥、作戰物資,而為交付或提供。

前項第一款所指產製品或服務,及第二款所指軍用武器、彈藥、作戰物資,應依本法管制者,以採購單位於招標文件中特別載明者為限。

第 12 條:違反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足以生損害於國家安全或軍事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二倍至十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而自首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或防止國家安全或軍事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偵查中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得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或防止國家安全或軍事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法人之代表人、非法人團體之管理人或代表人、法人、非法人團體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除依各該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非法人團體或自然人亦科各該項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非法人團體之管理人或代表人、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