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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總長邢泰釗組專案小組因應憲法法庭死刑判決。圖/最高檢提供

憲法法庭判決實質廢死! 最高檢對死囚陳憶隆、黃春棋提起非常上訴

發布於: 9 月 20 日標籤:, , , , ,

憲法法庭今(9月20日)判決死刑合憲,但採限縮性解釋,許多法界人士認為形同實質廢死。對此,最高檢察署隨即發布新圍稿,表示針對判決主文第二點宣示修正前刑法第 348條唯一死刑規定違憲部分,就原因案件,最高檢察署將依法提起非常上訴。根據憲法法庭判決資料,符合上述規定的死囚為涉及徐自強案的陳憶隆和黃春棋,因此最高檢確定替兩人聲請非常上訴。

最高檢指出,檢察總長邢泰釗為因應憲法法庭死刑合憲性判決,113 年 8月間即指示成立10人因應小組,由檢察總長擔任召集人,吳慎志主任檢察官擔任副召集人,就各種可能的判決結果預擬相應措施。且於今日下午 4 時召集全體檢察官開會決定因應作為,由林麗瑩檢察官等死刑因應小組成員,整理憲法法庭 113 年度憲判字第 8 號判決主文內容與最高檢察署業務有關共有 5點。

一、 刑法第271條第1項、第226條之1前段、第332條第1項、第348條第1項等死刑規定,僅適用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且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之情形,方為合憲。最高檢察署將審酌上開意旨,研議原因案件是否提起非常上訴。

二、 主文第二點宣示修正前刑法第 348條唯一死刑規定違憲部分,就原因案件,最高檢察署將依法提起非常上訴。

三、 主文第四點、第五點關於被告防禦權、辯護權之程序保障部分,審查原因案件是否符合判決意旨,研議提起非常上訴。

四、 主文第六點死刑判決應經一致決部分,將與最高法院協商調取相關資料,審查原因案件是否符合判決意旨,研議提起非常上訴。

五、 主文第七點、第八點有關被告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情形,最高檢察署將依主文第十四點之宣示內容,待修法完成後,依新法及個案情形審酌是否提起非常上訴。

最高檢強調,因個案具體情節各有不同,需逐案閱覽卷證資料後始能判斷該個案是否有憲法法庭判決所指上開情形,進而決定應否提起非常上訴救濟,最高檢察署將待收受各該死刑案卷後,立即審酌有無非常上訴事由,依憲法法庭判決及相關法律規定審慎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