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院前審判長猥褻女法官和書記官 北檢認蔡明宏一審判太輕提上訴
曾任士林地院行政庭長、綽號「蔡董」的蔡明宏,他被控在擔任士院審判長期間猥褻女法官和女書記官,把手放至女法官大腿根部,還隔著褲子觸碰私處。甚至對女書記官吸乳等猥褻惡行,台北地院8月21日認定蔡明宏觸犯兩個利用公務身分強制猥褻罪,各處1年和1年6月徒刑,合併應執行刑2年2月,台北地檢署認為量刑過輕,提起上訴。本案為罕見法官涉嫌對同事妨害性自主罪案例,震驚法界。
蔡明宏被指士院女同事強制猥褻和性騷擾,多年來在司法圈傳聞不斷,但歷任司法院長、士林地院院長,多採冷處理方式,經士林地院的「正義法官」在司法院內部網站「法官論壇」披露後,終於紙包不住火。監察院已通過彈劾,並移請懲戒法院審理。蔡明宏曾表示,監察院罔顧事實,他會盡一切力量,自證清白。
士林地院前審判長蔡明宏,前年11月開車載女法官上陽明山,途中故意迷路,在車上性騷擾女法官,包括突然出手揉捏女法官後頸及肩膀,還把右手放至對方左側大腿根部位置,順勢以手伸入大腿內側,掐捏大腿,同時隔著褲子觸碰私處。蔡又被查出多年前,擔任行政庭長職務時猥褻女書記官,對女書記官吸乳,還把頭埋在她雙腿稱「再5分鐘就好」,遭士林地檢署依強制猥褻罪嫌起訴。
北院合議庭指出,蔡明宏犯二罪:(一)於民國96年11月7日假借職務上權力對B6為強制猥褻犯行,有B6之證述、多位證人證詞、B6差勤資料、手機通聯、手機畫面照片、辭呈、萬芳醫院病歷、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精神鑑定報告書等可證。(二)於111年11月15日對A1為強制猥褻犯行,有A1之證述、多位證人證詞、A1之LINE對話紀錄、A1及被告各自手機通聯紀錄、A1身心科就診、心理諮商及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精神鑑定報告書等可證。
合議庭審酌被告身為法官,本應保有高尚品格,謹言慎行,且其有多年刑事審判經驗,應知悉性侵害事件對於被害人衝擊極大,不僅身心受創嚴重,亦將造成被害人無法抹滅之痛苦記憶,竟不知潔身自愛,為滿足一己私慾,不尊重B6、A1之性自主決定權,且於案件爆發後,對B6、A1均以其等工作表現或同事相處等問題作為其等有誣陷之動機,行為均應嚴予非難;兼衡被告犯後否認犯罪、未與B6、A1達成和解或徵得渠等原諒之犯後態度,及其他各項量刑事由等,分別量處有期徒刑1年6月、1年,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北院判決後,蔡明宏透過律師發表聲明指出:本人再次嚴正聲明絕無對告訴人為任何猥褻行為。本案審理過程所呈現之證據已足證並無對告訴人等有何不法行為,法院卻置之不理,予以忽略,但對於明顯與證據矛盾、存在重大瑕疵之告訴人指訴,法院卻未有必要之質疑與審查,率予採信。由今日判決結果可見,法院未充分斟酌對本人有利事證,採認告訴人片面且與客觀證據不符之指控,導致判決背離事實、顯失公平。本人深感不服,堅決提出上訴,力爭清白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