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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紹庭自錄說明檢調搜索未到案影片,高雄地院裁定羈押禁見。圖/翻攝畫面

高雄市議員涉助理費案躲大陸3天 黃紹庭返台認罪遭裁定羈押禁見

發布於: 9 月 30 日標籤:, , , ,

國民黨籍高市議員黃紹庭涉嫌浮報助理費,檢調9月26日上午前往黃紹庭的住處和服務處搜索,黃卻早一步搭機到大陸廈門,檢方為此分案查有無洩密及違反偵查不公開情事。黃紹庭昨(9月29日)從香港搭機返台,檢察官隨即指揮調查局逕行搜索執行拘提,檢察官昨依涉犯貪汙治罪條例向高雄地院聲請羈押禁見,黃紹庭在庭訊時認罪,高雄地院今天下午認為黃紹庭罪嫌重大且有逃亡勾串之虞,裁定羈押禁見。

黃紹庭出庭訊問後,坦承以未實際擔任助理之人申報公費助理費,及低薪高報請領公費助理費用,並按月匯入固定數額至配偶名下金融帳戶以支付服務處水電費等事實,並坦承涉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嫌,且有相關事證,足認被告涉犯上開2罪名之犯罪嫌疑重大。

合議庭認為,在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的部分:黃紹庭在廈門知悉遭檢調單位執行搜索調查程序後,雖於9月29日返台並配合說明。然依他入出境紀錄,其有頻繁入出國之情形,且自承其配偶及子女長年定居於美國,該居住房產為其等名下所有,其本人亦取得美國國籍,顯見被告具有逃亡國外之相當生活經驗、人脈、家庭支援及經濟條件。再衡以本件被告所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罪,乃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規避刑責之可能性自較一般輕罪案件為高。綜合以上各情,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

黃紹庭雖於高雄地院訊問時,改坦承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名,然其就人頭助理是否實際擔任助理工作、與人頭助理間是否達成將薪資回捐予服務處之協議,即有關罪名構成要件及主觀犯意成立與否之情節,仍有所辯解。

再者,黃紹庭於檢調人員詢問之初泛稱不清楚服務處經費運作事宜之情形,而關於人頭助理之助理費用是否經人頭助理同意而回捐予服務處,人頭助理是否於服務處實際參與業務;及按月匯入其配偶名下高雄銀行帳戶之資金實際運用情形等情,被告所述仍多有與共犯及證人所述、卷內客觀書物證不符之情形。且經執行人員於被告父親住處查扣疑似預先演練詢問內容之串證筆記。有事實足認被告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

合議庭審酌本案依目前偵查之進程,尚待多名公費助理到案說明擔任公費助理期間實際薪資發放及任職情形,且黃紹庭指示按月匯入其配偶名下帳戶之資金用途亦待釐清,衡以被告於本案中立於主導之核心地位,且其所為如成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等犯罪,對於社會公益之輕害非輕等情,認前揭羈押之原因尚不足以侵害較小之手段達成有效防免之效果,而有羈押之必要性,且為有效防止串滅證,應予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

黃紹庭昨天移送至高雄地檢署複訊,他頭戴帽子口罩,被問及:「有沒有什麼話要講」、「會覺得被冤枉嗎」、「去廈門有什麼目的」,他並未多做回應,僅要記者「小心、小心」其餘6 名被告先前分別以 2 萬元至 30 萬元不等交保候傳,其餘被告及證人請回。黃的周姓服務處副主任先前被檢方複訊後聲押,法官予以請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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