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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憲法訴訟廳長楊皓清(左)說明國會改革法案判決結果。圖/項程鎮攝

國會改革法案六大區塊慘遭輾壓 憲法法庭判決立即生效無緩衝期

發布於: 10 月 25 日標籤:, , , ,

憲法法庭今(10月25日)判決國會改革法案多數重要條文違憲,藍白慘敗、民進黨完勝,國會改革法案六大區塊,包括「總統國情報告部分」、「聽取報告與質詢部分」、「人事同意權之行使部分」、「調查權之行使部分」、「聽證會之舉行部分」、「藐視國會罪部分」等重要法案內容,多被大法官宣告違憲,且今天宣判後即生效,並無日出條款。

本件聲請釋憲條文包括2024年6月24日修正公布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43條、《刑法》141條之1,共44條法律,由立法委員柯建銘等51人聲請案及相關併案等。

在「總統國情報告部分」,憲法法庭認為,總統不對立法院負責,立法院亦無直接向總統問責之憲法權限。立院要求總統到立院進行國情報告,並無憲法上拘束力,相關條文屬於限縮下合憲。但立法院無權指定總統的報告內容,亦無權就報告內容,對總統為進一步詢問並要求答復,或要求總統聽取其建言。

在「聽取報告與質詢部分」,立院不能強制行使質詢權,「被質詢人」僅限於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第三人基本權及國家安全與福祉等憲法上極重要公益,質詢權應受限制,受質詢之行政首長得不予答復或揭露相關資訊。至於官員非經同意不得缺席、裁處罰鍰及救濟程序、立院予以彈劾、懲戒之移送權及追訴刑事責任等規定,憲法庭認為逾越立院憲法職權範圍,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均違憲。至於官員最關心的反質詢部分,憲法法庭認為未違憲。

「人事同意權之行使部分」,憲法法庭認為,立院不得消極不行使人事同意權,各黨團或個別立委不得對行使人事同意權的被提名人,提出書面問題並要求答覆,且不得因委員會不審查人事同意權案,就不行使同意權,至於答詢時之真實性具結義務、裁處罰鍰及救濟程序部分,已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因此立院予以政罰等制裁手段均違憲。

「調查權之行使部分」,憲法法庭認為,大法官釋字第585號中揭示立法院有調查權,但不得逾越憲法職權範圍。但立院的委員會決議設立調查專案小組,行使調查權及調閱權均違憲,且委員會不得再設調查小組。審判中事項,不得行使調查權。機關獨立行使職權時,不得接受調查,且立院不得對人民課處罰鍰。至於立法院與監察院的調查權,彼此間相互平行行使,如有衝突可協商,爭議無法解決可聲請釋憲。

「聽證會之舉行部分」,屬於國會自律,政府人員須出席立法院各種委員會,並說明或陳述意見,憲法法庭認為合憲,但官員如有正當事由得拒絕答復或揭露相關資訊。人民則無配合立法院行使職權之義務,並不負有到會說明之義務。立法院僅於為有效行使調查權中之詢問權,得對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席調查程序者,科處適當罰鍰,但立法院不得立法以科處罰鍰等處罰手段,強制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出席聽證會,並提供證言或陳述意見。

「藐視國會罪部分」,憲法法庭認為刑法第141條之1規定違憲,因為行政首長之備詢與答詢,或行政首長及所屬公務員到會說明,均屬憲法義務,不履行義務係民主問責之政治責任問題,非可作為刑罰之目的,況且對於政治責任之追究,刑罰本非適當且尚有其他侵害較小之手段,不符刑罰最後手段性,違反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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