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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曉薇遭北檢聲請延押獲准。圖/陳毅偉攝

應曉薇遭北院裁准延押2個月 沈慶京抗告未交保獲高院駁回

發布於: 10 月 28 日標籤:, , , , ,

台北地檢署偵辦京華城案,10月22日對國民黨台北市議員應曉薇聲請延押,台北地院今(10月28日)裁准延押兩個月,並禁止接見、通信。至於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日前聲請具保停押,遭北院駁回,沈向高等法院提起抗告一案,高院今駁回抗告,沈無法交保確定。

在應曉薇遭北院裁准延押的部分,北院認為,參酌檢察官提出之偵查卷宗後,依被告應曉薇供述以及卷存相關證人證述、共犯供述、書證等資料等,堪認應曉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犯罪嫌疑重大。且依證據資料顯示被告有長期在國外居住、滯留不歸之能力,故被告逃亡之原因仍然存在。

況本件亦不能排除檢察官在後續之偵辦過程,應曉薇為脫免或減輕自己之刑責,以其自身影響力,而與待查之證人相互勾串,或使共犯或證人違背真實而為有利於被告之虛偽陳逑,仍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北院綜合上情,並斟酌比例原則,認本件應曉薇之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且不能以具保或其他方式以替代羈押,而有延長羈押之必要。且本件尚有相關證人未到案及證據資料待查,以現階段偵查所得證據顯示原羈押裁定所附加之禁止接見通信處分,仍然有其必要,故檢察官聲請對應曉薇延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沈慶京抗告希望具保停押治病,遭高院駁回。圖/陳毅偉攝

至於沈慶京抗告未獲具保停押的部分,高院認為,被告沈慶京及其辯護人抗告指出:沈慶京病情嚴峻,如不盡早處理,可能造成生命威脅,本件有刑事訴訟法第 114 條第 3 款所定情形,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

不過,臺北看守所係將被告沈慶京收容於病舍,提供生活上之必要協助,被告可於所內健保門診就醫、取得藥物,並於必要時戒護至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下稱部北醫院)住院接受治療,經比對被告羈押前定期就診之臺大醫院函覆內容,被告羈押前、後所接受之醫療情況並無明顯不同,亦無不符醫療常規之情,且臺大醫院及部北醫院之回函均未敘及被告病症有生命急迫危險需在特定醫療場所接受特定醫療照顧之情形,自難認符合於刑事訴訟法第 114 條第 3款之要件,故原審駁回本件具保停止羈押聲請。

高院合議審閱卷內客觀事證後,認為北院原裁定已敘明其判斷理由,且未悖於經驗或論理法則,沈慶京及其辯護人對原裁定已明確說明之事項再事爭辯,並無理由,所以裁定駁回,本件不得再抗告。本案合議庭成員:審判長許泰誠、陪席法官鍾雅蘭、受命法官魏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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