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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經發局前局長陳凱凌貪污遭判刑定。圖/翻攝維基百科

台南前經發局長陳凱凌竟判免懲戒? 合議庭:他貪污判刑確定了

發布於: 10 月 29 日標籤:, , ,

台南市經發局前局長陳凱凌任職期間,接受利害關係者黃宣燁賄賂、性招待等,另向銀行超貸詐取約338萬元,還不法攫取房屋租金及租賃相關費用共21萬7173元。甚至不當指示屬下及怠惰行事,造成七股工業區開發案及柳營工業區污水案進度延宕與公庫損失,且未如實財產申報250萬元債權,經監察院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懲戒法院認為,陳凱凌因貪污遭判刑確定,無受懲戒處分必要,因此判決免議。

台南地檢署2022年3月接獲陳凱凌涉嫌貪污情資後分案偵辦,同年12月21日指揮搜索,在陳凱凌住處查扣新台幣20萬元、牛皮紙袋裝有10萬元及一家工程公司名片等物,檢察官訊後於12月22日凌晨當庭逮捕,向台南地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台南地院將陳凱凌判刑8年,褫奪公權5年。

上訴後,台南高分院今年1月31日改判陳凱凌6年5個月,褫奪公權5年,不過陳凱凌未上訴,因此全案確定。

懲戒法院指出,公務員懲戒法中法律效果最重之懲戒處分為該法第 9 條第 1 項 第 1 款之「免除職務」,同法第 11 條又規定:「免除職務,免其現職,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又懲戒處分為撤職者,撤其現職,並於 1 年以上 5 年以下之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同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1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本案陳凱凌因貪污行為,經法院判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確定,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8 款、第 4 項前段規定,陳凱凌已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任用後應予免職,就公務員關係之存否而言,其法律效果相當於公務員懲戒法中最重之「免除職務」懲戒處分。不過懲戒法院認為,如依上述規定結果,再對陳凱凌懲戒並無實益,本件已無受懲戒處分必要,所以判決免議,但還可上訴。本案為懲戒法院第一審,由第一庭審判長黃梅月、陪席法官黃國忠、受命法官許金釵承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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