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土地遭北檢查扣不甘心 鼎越公司二度抗告爭解套
檢廉偵辦前台北市長柯文哲等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台北地檢署認為柯文哲、威京集團負責人沈慶京等人,涉嫌圖利京華城20%的不法容積率,不法利益達新臺幣111億7023萬6000元,向台北地院聲請扣押京華城子公司鼎越公司所有的京華城土地獲准。鼎越公司昨(11月26日)二度抗告,台北地院表示今天已將抗告狀送至高等法院。
另外,由於京華城土地是否解套,攸關鼎越及母公司中石化的資金流通和營運狀況,中石化11月22日發布新聞稿指出,「中石化重要子公司鼎越開發聯貸案獲金融機構多數決同意豁免暨修約」。
北檢10月4日發新聞稿,宣布聲請扣押京華城子公司鼎越公司所有的京華城土地獲准。不料鼎越抗告成功,10月16日獲高院撤銷發回北院更裁,不過北院11月6日仍裁准查扣,鼎越11月26日再次抗告。
北檢10月4日指出,該署檢察官偵辦柯文哲被告等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一案,針對鼎越公司就柯文哲、彭振聲、沈慶京等被告共同違法圖利行為而獲有建築容積奬勵率20%之不法利益,屬犯罪所得應予沒收,經估算該不法利益達新臺幣111億7023萬6000元,由承辦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扣押鼎越公司所有坐落臺北市松山區西松段三小段某地號土地(即京華城案土地),俾保全日後追徵,並已獲台北地院裁定准予扣押。
高院10月23日撤銷裁定指出,本案是否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133條第2項所定「必要時」得扣押第三人財產之要件,原裁定未詳予說明。而且就算檢察官認為柯文哲、彭振聲有為京華城公司實行圖利違法行為,然京華城公司與鼎越公司各具法人格,鼎越公司何以屬於刑法第 38 條之 1第 2 項第 3 款所稱取得犯罪所得之第三人,原裁定未妥適說明其認定之理由及依據,亦有違誤。不過北院重新裁定,仍決定查扣京華城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