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實質廢死判決爭議多 最高檢:各審級判死刑須一致決有問題
最高檢察署召開憲法法庭實質廢死因應研討會,會中達成3點共識,包括:各審級判死刑一致決不合理、受刑能力須修法釋明、最高檢將製作求處死刑案件檢核表。檢察總長邢泰釗表示,死刑案件關係人權重大,將召集檢察官共同研商相關辦案指引,提供法務部參考,以協助各審級檢察官審慎妥適辦理求處死刑案件,俾利司法正義之實現。
最高檢11月20日召開的「113 年憲判字第 8 號之評析與修法因應研討會」,邀請學者專家對憲法法庭上述判決的實質廢死內容表示意見,與談專家學者認為實質廢死判決,要求科處死刑案件各審級均須一致決部分,在實務操作及法律解釋上極有爭議,且恐有法理上之扞格。
最高檢察署檢察官林麗瑩指出,一致決的要求,將造成實務運作的困難,國民法官法既非原因案件所適用,應不在本件憲法判決拘束範圍內,可考量該法尊重國民主權的立法目的,對死刑評決另作合理規定等,得到與談專家學者支持。澎湖地檢署檢察官吳巡龍指出:「憲判字一致決的要求,會造成任一職業法官不判死,即推翻國民法官法庭決定之情形,應修法規範限於『明顯錯誤』,方能推翻國民法官之量刑決定。」
臺北大學李榮耕教授指出:「依據大法官解釋,明示其一排除其他,一致決是指職業法官,不含國民法官」、「大法官所稱的一致決究竟指所有判決的一致決、死刑的一致決或訴訟程序一致決,未明確解釋。」他表示,要求法律審一致決不合理。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李進榮呼應:「若在國民法官案件中要求一致決,可能發生一位地院職業法官反對而無法判死,或案件上訴時,一位高院職業法官反對不能判死而被撤銷的情形,違背民主精神。」
另外,實質廢死判決要求執行死刑必須具備受刑能力,並要求 2 年內修法,但對於受刑能力之具體判斷標準與審查程序,均未加以明示,留下諸多疑義待解。中央警察大學林裕順教授表示:「在要求鑑定人鑑定受刑能力時,不能要求渠等回答最終問題,而應就『有限資料』回答『限縮問題』。」 中央大學溫祖德教授也指出:「在法制建構上,有4個重點,包含:檢討受刑能力的鑑定制度、由受刑人負擔聲請義務、賦予被告司法審查機會、確保司法審查之正當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