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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哲敏交保金提高到2億元,高院覺得OK。圖/民眾提供

八八會館之亂郭哲敏確定交保 高院:2億保金和電子監控可防逃

發布於: 1 月 17 日標籤:, , , ,

八八會館負責人郭哲敏涉嫌地下匯兌217億餘元,還涉及洗錢、營利賭博、詐欺等犯行,遭新北地檢署起訴,並聲請沒收16億餘元犯罪所得,新北地院先後裁定郭哲敏5000萬元、1億元交保,皆遭高等法院撤銷發回,新北地院去年11月27日改命郭哲敏收押禁見。今年1月13日裁定交保2億元後停止羈押,及禁止出境出海,還要電子監控,新北檢抗告今(1月17日)遭高院駁回,不得再抗告。

高院合議庭認為,原審以被告郭哲敏和另名被告張旭昇,涉犯銀行法第 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國內外匯兌業務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3條第 1項之指揮或參與犯罪組織罪、洗錢防制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特殊洗錢罪、同法第 14 條第 1 項之一般洗錢罪,郭哲敏另涉犯刑法第 268 條之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犯罪嫌疑均屬重大,其中非法經營國內外匯兌業務罪,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 2人有逃亡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惟審酌本案業經辯論終結,並訂於今年 5 月 29 日宣判,再綜合考量檢察官所提被告2人具保金額、相關強制處分及施以科技監控之意見,暨被告 2人涉案情節、身分、地位、資力、不法所得、羈押期間等情,認命具保及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並接受科技設備監控,應有相當程度之約束力,而能防止其等逃亡,因而裁定如其主文所示,並無違誤或不當。

檢察官提起抗告雖主張被告 2人有逃亡、串證之虞,且上開具保及科技設備監控等處分不足以替代羈押。然原裁定諭知之具保金額,尚無悖於檢察官於原審羈押訊問所表示之高額保證金,限制住居、出境、出海及科技監控處分,亦符合檢察官於原審訊問時所表示之意見,另泛指電子監控設備妥善度有侷限性、被告2人可能與其他共犯勾串、本案可能再開辯論等節,則未具體指明依據,均不足採。綜上,本件檢察官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合議庭成員:審判長林孟宜、陪席法官朱嘉川、受命法官張紹省。不得再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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