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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長高虹安涉助理費案將重新審理。圖/詹皓宇攝
高虹安停審釋憲案遭駁回 憲法法庭:不符憲訴法受理要件
遭停職的新竹市長高虹安,被控在立法委員任內詐領助理費46萬餘元,遭台北地院重判7年4月徒刑,上訴後,高等法院合議庭認定全案有憲法爭議,以《立法院組織法》第 32條第1項規定違憲,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並於今年1月2日裁定停止審理。不過憲法法庭今(2月8日)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認為,立法院組織法相關規定並非聲請人就原因案件作成被告有罪與否終局裁判所應適用的法律,也不會直接影響裁判結果。聲請人就相關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與憲訴法第55條所定要件不合。立法院組織法是有關立法委員得聘任公費助理,及立法院應編列預算支應助理費與相關費用的規定,立法目的在於規範立法委員職權行使的人事組織等事項,與犯罪處罰規定無涉,亦絕非其法定構成要件之一環。
憲法法庭強調,相關規定於個案的具體適用,均應由個案有權機關或救濟機關作適當解釋,並沒有違反法律明確性要求的問題。高虹安等人申領公費助理補助費及加班費的行為事實,是否構成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領財物罪,或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而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僅是聲請人為評價行為事實,以認定犯罪構成要件事實存否所欲參考或引據的法律規定。
另外,立法委員依相關規定聘任公費助理,並向立法院申領公費助理費與加班費等實務運作情形,於刑事案件中是否構成犯罪處罰規定的構成要件事實,是法院審判權核心所在個案認事用法範疇,並非法院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的事項範圍。
台北地院去年7月26日認定高虹安詐領助理費有罪,「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和「偽造文書」皆成立,重判高虹安有期徒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未扣案犯罪所得11萬6514元沒收,全案還可上訴。根據《地方制度法》規定,高虹安遭停職,由副市長邱臣遠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