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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率隊前往司法院釋憲。圖/資料照

柯建銘聲請選罷法釋憲及暫時處分 他批藍白立委面臨罷免才修法

發布於: 2 月 20 日標籤:, , , ,

立法院三讀通過選罷法修正案後,又否決行政院所提覆議案,總統賴清德2月18日公布《選罷法》修正條文,今(2月20日)施行,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柯建銘上午在幹事長吳思瑤、書記長陳培瑜與律師陪同下,前往司法院遞狀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

根據立院三讀通過的《選罷法》修正條文,罷免案提議人及連署人名冊應附身分證正反影本;若冒用他人個資連署,將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柯建銘表示,藍白修正的《選罷法》第76條之3,提案人要附身分證,連署人也要身分證,身分證虛偽或造假模糊都要課以刑責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憲法》第17條寫得很清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的權利,結果稍不小心還會被抓去關,明顯違反《憲法》第22條的基本人權,柯認為藍白立委已經要投票罷免,才去修刑責,涉及圖利自己。

柯建銘指出,沒有人可以站在憲法的對立面,但是藍白每個人都站在憲法對立面,而且對於大法官釋憲結果,他們還說一概不予承認。柯強調,選罷法和上會期有關於國會改革法案一樣,都是違憲,沒收了討論和委員會,沒收朝野協商和院會,這是程序不正義以及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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