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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檢署檢察官黃錦秋遭重懲。圖/翻攝臉書
獨/高檢署檢察官黃錦秋遭停職 法官法規定她不得抗告
高檢署檢察官黃錦秋擔任警政署政風室主任期間,與偵辦地下通匯案主嫌郭哲敏案的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王涂芝,兩人曾數度出入郭男的「88會館」與業者的「睿森銀樓地下室」私人招待所,懲戒法院第一審2月25日重判黃錦秋免除檢察官職務,改任檢察事務官,黃錦秋日前表示將上訴。根據法官法規定,黃錦秋已遭懲戒法院第一審裁定停職,且不得抗告。
依法官法第59條第3項及第4項明定,職務法庭第一審判決為「免除法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撤職」、「免除法官職務,轉任法官以外之其他職務」之懲戒處分者,不宜令其於判決後續任法官職務,檢察官也準用上述規定。黃錦秋日前已遭一審判決免除檢察官職務,改任檢察事務官,因此同時遭裁定停職,且不得抗告。
懲戒法院判決指出,黃錦秋109年1月17日、7月10日出資宴請包含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王涂芝及其他共事警察聚餐後,又分別率眾前往「88會館」的KTV及「睿森銀樓地下室」唱歌聚會,其間雖無其他人或場所提供人等出現,然其明知同仁聯繫處所是接受私人無償招待,卻仍前往,或察覺不當而不離去。黃錦秋事後一再狡詞否認,甚而於111年11月11日致電要求承認前往2處所的王涂芝改口,否認有到88會館,意圖卸責。
懲戒法院認為,黃錦秋本於職務要求,應知須審慎查證場地妥適性,卻輕忽、放任在場者提議前往且逗留使用。黃錦秋未督促、確認聯繫使用有無付費,放任為無償使用的安排,造成場所提供者得藉此表彰與檢察等執法體系有私下不公開往來社交活動,有接近檢察署的特殊、隱密管道等觀感不良印象,嚴重損害社會對檢察官的公正信心。
至於黃錦秋、王涂芝是否另涉瀆職的刑事責任,高檢署已發交新北地檢署分案偵辦。對此,黃錦秋曾公開否認自己出入不當場所,她指稱調查報告中的兩次餐敘,皆是由自己出錢招待大家,她身為檢察官,絕不承受這種不白之冤,會誓死捍衛自己的清白。外傳本案發生前,時任法務部長蔡清祥擬將黃錦秋升任廉政署主任祕書一職,但派令遲遲未公布,是否因與本案有關,外界不得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