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能儲存場「惹人嫌」 能源署籲廠商充分與居民溝通
高雄、臺南、屏東陸續傳出有民眾抗議儲能場蓋在住家附近,儘管政府已對儲能場的設置訂出消防安全規範,民眾仍感到不安。台電統計,全國除了台電和產業自用之外,共有62家民間儲能廠商與台電簽約為台電供電。經濟部能源署副署長李君禮呼籲儲能設備業者在設廠時,不僅要符合相關規定,也要與民眾充分溝通。
台電電力交易平台統計,參與電力交易儲能設備廠商大致分兩種,一種是與台電簽署「儲能自動頻率控制(AFC)調頻備轉輔助服務」合約,5家得標廠商每年須依約提供1~5MW不等的電量,協助台電在供電頻率變動時,瞬間提供電力讓電力系統頻率保持在60Hz;另一種儲能廠商則是如同開口合約一般,在台電有需要時隨時供電給台電使用的電力交易合格廠商,共有57家、總計可提供488.3MW的電量,有些是科技業將自有發電和儲能設備多餘的電賣給台電,也有的是光電案場儲存的電力。
經濟部能源署副署長李君禮表示,儲能設備的設置若在環境敏感地帶要經過環評,若涉及地目變更則依照面積大小,由地方政府或內政部審查,無論如何都必須符合消防相關規定;有些儲能場是依附光電廠而建,白天光電場所發的電力儲存起來,以便夜間和日照不足時使用,通常就蓋在光電場內,在設廠時就一併申請設置。
經濟部和內政部對於鋰電池儲能系統應具備的安全標準和消防安全已提出規範,近期多起儲能場遭居民反彈,廠商大多表示一切依照規定、一切合法合規,仍被民眾當成嫌惡設施反彈。李君禮說,大家都不喜歡發電廠在自家附近的想法可以理解,民眾支持綠能、認為綠能要放在對的地方,但只要放在自家附近就被認為是不對的,目前的法規對於儲能場的設置和安全規定僅做出科學性規範,對廠商來說這是必須符合的基本原則,但不鼓勵廠商只在乎行政程序完備,過程中必須加強跟民眾的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