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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在網站上提供企業試算所排放的溫室氣體含量。圖/事業溫室氣體排放量資訊平台試算網頁

碳費費率審議會委員 學者及民間代表不得少於2/3

發布於: 12 月 1 日標籤:, , , ,

環境部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的規定,預計2023年底前預告徵收碳費辦法草案,並在2024年Q1召開「碳費費率審議會」討論費率。環境部12月1日公布審議會設置要點,明定審議會的委員組成和運作方式,召集人為環境部次長,副召集人為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署長,委員人數19~23人,由環境部部長遴聘,政府機關以外的委員人數不得少於2/3,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1/3。

《氣候變遷因應法》規定,二氧化碳年排放量2.5萬公噸以上的製造業和電力業,將是碳費徵收對象,徵收對象若能達到自主減量可適用優惠費率。

環境部公布的碳費費率審議會設置要點規定,環境部部長遴聘的審議會委員,包括政府機關代表、民間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任期2年,屆滿得續聘,民間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委員得續聘僅能連任1次,審議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必須有全體委員2/3的人數出席才能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才能決議,若正反意見人數相同時由主席裁決。

審議會設置要點中明定,對於碳費費率審議要考量的因素,包括我國溫室氣體減量現況、排放源類型、溫室氣體排放種類、排放量規模、自主減量情減量效果,及其他相關因素。環境部表示,未來碳費費率由審議會審議後,將送環境部核定公告,目前將進行委員遴聘作業;碳費徵收對象的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將從民國113年起被納入計價。

環境部指出,根據歐盟委員會聯合研究中心出版的最新全球大氣研究溫室氣體排放資料庫的統計,2022年全球燃料燃燒二氧化碳排放,相較於2005年增加27%,韓國成長25%,新加坡成長37.6%,我國則是下降7%,遠低於全球平均值,在亞洲僅次於日本的降低16%;不過國內有部分團體引用德國看守協會公布的氣候變遷績效指標,當中的指標內容設定不合理,導致減碳有績效的國家排名反而落後沒有減碳績效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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