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28raaf8185068_0509.JPG

美軍一架P-8A偵察機在台海畫中線。圖/boeing

《張氏定理》解析美軍第七艦隊新聞稿措辭

發布於: 12 月 7 日標籤:, , ,

2月6日美軍派遣P8A「海神」巡邏機穿越臺灣海峽,循例發佈新聞稿

全文則是:

U.S. Navy P-8A Poseidon Transits Taiwan Strait

By U.S. 7th Fleet Public Affairs

TAIWAN STRAIT    A U.S. Navy P-8A Poseidon transited the Taiwan Strait in international airspace on December 6 (local time). By operating within the Taiwan Strait in accordance with international law, the United States upholds the navigational rights and freedoms of all nations. The aircraft’s transit of the Taiwan Strait demonstrates the United States’ commitment to a free and open Indo-Pacific. The United States military flies, sails and operates anywhere international law allows.

但是其中用辭提到international airspace,此項用辭曾經在國際民航組織於曼谷召開工作會議時,經過討論最後決定此項用辭雖不具備國際法理定義,但卻可適用於針對特定空域時之說明描述辭語。基於此點,中國大陸對於美軍在穿越臺灣海峽,用來描述兩岸領空以外空域,並未曾表達過異議。但對於將臺灣海峽水域稱為international waters則是透過正式外交照會途徑表達異議,而美軍確實亦已不在使用該辭語定位臺灣海峽內之水域。

其次就要提到美國第七艦隊新聞稿所稱By 【operating】within the Taiwan Strait in accordance with international law, the United States upholds the navigational rights and freedoms of all nations. 這句話充滿邏輯訛誤與強辭奪理。首先是要問,在臺灣海峽有那個國家的navigational rights and freedoms目前受到限制?假若真要認真來檢討,唯一在臺灣海峽劃設過限制他方海上航行或是空中飛航的國家,反而是中華民國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9條:

1.大陸船舶、民用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臺北飛航情報區限制區域。

2.前項限制或禁止水域及限制區域,由國防部公告之。

3.第一項許可辦法,由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 31 條

大陸民用航空器未經許可進入臺北飛航情報區限制進入之區域,執行空防任務機關得警告飛離或採必要之防衛處置。

以及第 32 條

1.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主管機關得逕行驅離或扣留其船舶、物品,留置其人員或為必要之防衛處置。

2.前項扣留之船舶、物品,或留置之人員,主管機關應於三個月內為下列之處分:

一、扣留之船舶、物品未涉及違法情事,得發還;若違法情節重大者,得沒入。

二、留置之人員經調查後移送有關機關依本條例第十八條收容遣返或強制其出境。

3.本條例實施前,扣留之大陸船舶、物品及留置之人員,已由主管機關處理者,依其處理。

至於延伸至《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之條文,則是該施行細則第 41 條

大陸民用航空器未經許可進入臺北飛航情報區限制區域者,執行空防任務機關依下列規定處置:

一、進入限制區域內,距臺灣、澎湖海岸線三十浬以外之區域,實施攔截及辨證後,驅離或引導降落。

二、進入限制區域內,距臺灣、澎湖海岸線未滿三十浬至十二浬以外之區域,實施攔截及辨證後,開槍示警、強制驅離或引導降落,並對該航空器嚴密監視戒備。

三、進入限制區域內,距臺灣、澎湖海岸線未滿十二浬之區域,實施攔截及辨證後,開槍示警、強制驅離或逼其降落或引導降落。

四、進入金門、馬祖、東引、烏坵等外島限制區域內,對該航空器實施辨證,並嚴密監視戒備。必要時,應予示警、強制驅離或逼其降落。

第 42 條

1.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主管機關依下列規定處置:

一、進入限制水域者,予以驅離;可疑者,命令停船,實施檢查。驅離無效或涉及走私者,扣留其船舶、物品及留置其人員。

二、進入禁止水域者,強制驅離;可疑者,命令停船,實施檢查。驅離無效、涉及走私或從事非法漁業行為者,扣留其船舶、物品及留置其人員。

三、進入限制、禁止水域有塗抹或隱蔽船名、無船名、拒絕停船受檢、從事漁撈或其他違法行為者,得扣留其船舶、物品及留置其人員。

四、前三款之大陸船舶有拒絕停船或抗拒扣留之行為者,得予警告射擊;經警告無效者,得直接射擊船體強制停航;有敵對之行為者,得予以擊燬。

2.前項第二款、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十五條所稱非法漁業行為,指使用毒物、炸藥或其他爆裂物、電氣或其他麻醉物採捕水產動植物。

以及第 43 條

1.依前條規定扣留之船舶,由有關機關查證其船上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沒入之:

一、搶劫臺灣地區船舶之行為。

二、對臺灣地區有走私或從事非法漁業行為。

三、搭載人員非法入境或出境之行為。

四、對執行檢查任務之船艦有敵對之行為。

2.扣留之船舶有塗抹或隱蔽船名、無船名、拒絕停船受檢、從事漁撈、其他違法行為,或經主管機關查證該船有被扣留二次以上紀錄者,得沒入之。

3.扣留之船舶無前二項所定情形,且未涉及違法情事者,得予以發還。

當然除前述《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該條例之《施行細則》外,還要再加上我們與華盛頓不斷重申之海峽中線,再加上去年8月美國眾議院議長裴洛西來訪後,共軍機艦開始明確迫近本島後,我方單方面所宣示之24浬底線,但此項宣示從未將其法源解釋清楚。而在實務上,在向共艦喊話時,有時會稱此24浬為鄰接區,但若細查國際法條,其牛頭不對馬嘴程度就不知道要怎麼說囉!

在此必須提醒,我國在臺灣周邊海域與空域能夠劃設禁制或是限制性海空域,完全是基於兩岸同屬一國之法理基礎,假若要主張兩岸不是同屬一國,那就會讓很多執法作業完全行不通;特別是這些限制與禁制性海空域都是針對中國大陸,要不然必然會受到各方抗議。

至於中國大陸是否曾經違背過國際法理在臺灣海峽針對任何對象,劃設限制性或禁制性水域及空域,就目前看來,並無任何明文具體法條或是宣告。

回過頭來看第七艦隊使用operating(進行軍事行動)這個辭語,其實美國海軍真是更加奇怪,假若要表態支持navigational rights and freedoms,只要藉由能夠飛越或是航行(flies, sails)穿越臺灣海峽,政策立場就已經能夠很完整充份表達,為何要用operating(採取軍事行動)?這個邏輯確實是存在嚴重訛誤,所以這個是修辭問題,還是美國海軍軍法官與新聞官腦袋不清楚呢?

最重要關鍵其實還是依據國際法理,倒底是誰的航行與飛越自由受到限制,而依據美軍聲明稿,採取這些軍事行動,顯然就不是單純飛越或是航行穿越,這又會符合國際法理嗎?

總而言之,美艦美機穿越與飛越海峽,基本上就是典型政治表態,真是不能細究法理。同樣共機共艦迫近臺灣本島,也不能單純用法理來規範與約束。當外籍機艦在臺海周邊現身時,要從法理加以詮釋,抑或是從政治角度進行解讀,這都是臺灣鄉親所要面對選擇決定,要繼續吞食政治搖頭丸,或是打算將事態搞清楚,就在一念之間!

#臺上演戲內心清楚_臺下看得癡迷

贊助定傳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