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解釋《電業法》規定 再生能源自用發電可賣給台電以外售電業者
以往發電量較小的小型公民電廠的太陽能板所發出的綠電只能賣給台電,有太陽光電業者質疑,《電業法》的售電規定並未禁止把電賣給台電以外的電業業者。經濟部14日對《電業法》中的規定作出解釋,包括太陽光電第二、第三型在內的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可將綠電賣給再生能源售電業者,並非只能賣給台電,因此小型太陽光電廠的發的綠電也可進入綠電市場。
經濟部能源署組長陳景生表示,以往小型發電廠因為發電量小,除了賣給台電以外沒有其他的市場需求,近年因為部分企業被賦予RE100的承諾,太陽光電業者需要開拓更多的綠電來源,但不確定能否像小型電廠收購,能源署檢視《電業法》第69條和《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的規定,再生能源所發的電能可以全部賣給電業業者,因此解釋太陽光電第二、三型設備所發的綠電可全數賣給再生能源售電業者,沒有比例限制。
這項解釋將使得自用自發的綠電有更多機會直接進入企業購電市場,經濟部能源署認為有助於減少台電躉購綠電、降低購電成本。台電統計,到2023年10月為止,太陽光電躉購費率5.5元以下的自用設備發電量總計約86億度,5元以下的第三型自用發電設備年發電量約71億度,太陽光電業者若想收購,必須提出更高的價格才有吸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