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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18日三讀通過,在公眾場合開槍關7年。示意圖/Tom Def on Unsplash

公眾場所開槍關7年以上 立院三讀通過「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正案 

發布於: 12 月 18 日標籤:,

為遏止幫派、犯罪成員組織在公眾場合開槍傷人自首後獲輕判,立法院18日三讀通過「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正案,在公共場所開槍可處7年以上徒刑、併科1500萬元以下罰金,另防止故意開槍後再自首減免刑責,此次修法將「必」減刑修正為「得」減刑,由法官認定減刑或不減刑。

 政府查獲有8成的模擬槍改造成非制式槍砲,為查緝源頭及加強管理非制式槍砲,及多次發生黑幫唆使小弟公然開槍,再帶犯罪槍械赴警局自首,事先掌握法律罰則藉此獲得輕判,引發社會治安惡化的疑慮,才進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

修正草案規定,持衝鋒槍、步槍、手槍等在公共場所或朝公共場所射擊,處7年以上徒刑、併科新台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持瓦斯槍、麻醉槍、空氣槍等公然射擊,處刑5年以上、12年以下,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因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非營利自用槍枝獵捕野生動物,不在此法令限制。

為防止犯罪人利用自首來減輕刑責處罰,本次修法將「必」減刑修正為「得」減刑,由法官審酌減刑或不減刑;對槍砲彈藥審認爭議標準,新增爭議諮詢小組進行討論。

三讀條文同時增訂,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公告查禁的模擬槍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700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公告查禁的模擬槍主要組成零件者,處100萬元以上1000萬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併令其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在溯源管理部分,三讀條文增訂,警察機關為查察槍砲、彈藥、公告查禁的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得派員進入製造、儲存或販賣場所,就零組件、成品、半成品、各種簿冊及其它必要物件實施檢查,用來防止合法許可製造槍砲、彈藥及模擬槍主要組成零件外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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