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即起實施 6大部門須每年提成果報告
原本的《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2023年2月更名為《氣候變遷因應法》後,環境部12月29日公布將子法《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施行細則》更名並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即日起發布實施,主要修正重點包含主管機關權責、明定資訊公開落實公民參與、成果報告定期公開及管考改善等。
環境部表示,《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中,中央主管機關權責從13項擴增為22項,地方主管機關的權責從3項增為14項,明定氣候治理相關綱領、目標、計畫、方案應評估記載內容和六大部門溫室氣體減量行動方案,新增評量指標和管考機制,新增各部門行動方案,內容必須包括可能影響評估。
環境部指出,具溫室氣體減量責任的六大部門,包括能源、製造、運輸、住商、農業及環境,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必須在每年9月底前提出年度成果報告,中央機關11月底前向行政院報告階段管制目標執行狀況,地方減量結果必須由地方主管機關在每年9月底前送交地方的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後公開。
細則中還明定,相關會議資訊必須在一定期限前對外公開,例如中央召開公聽會必須在10天前公佈,地方執行方案座談會必須在7日前公開,各級政府氣候變遷相關公開文件資訊,應統一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