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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一廠乾式貯存計畫。圖/台電公司

【核電延役】高階核廢料擠爆燃料池 役期屆滿核電廠的去留難題

發布於: 2 月 5 日標籤:, ,

台灣電廠的核廢料處理現狀

有關高階核廢料的處置,台灣是參考其他國家作法,燃料棒首先會在燃料池內以濕式儲存的方式繼續放置數年,確定降溫、反應下降後,轉移到能存放超過 40 年的「乾式貯存場」,後續更要建立一個遠離所有生物生存環境的「最終處置場」。

由於目前用過燃料池貯存空間不足、爐心燃料無法移出,高階核廢料的去處是台灣正面臨的棘手問題。

至於民眾所熟知的「核廢料放蘭嶼」,所指核廢料其實是低階核廢料。蘭嶼貯存場是臺灣唯一的專門核廢料貯存場,由台電公司擁有,用來接收核一、核二、核三低放射性核廢料,包括像是發電廠使用的機具和產生的廢液,廠區內受污染的衣物、手套、紙張等。蘭嶼廠區容量在1996年即用罄,因此已停止接收核廢料儲存,共計接收了9萬7672桶的核料。

如果要讓核電廠延役,目前核一、核二已經沒地方放核燃料棒,因此最主要仰賴乾式貯存場的建置,但目前進度一直卡關。我們詢問主張核電廠延役的國民黨立委羅智強,在確定將核電廠延役之前,對於核廢料最終存放場建置的策略是什麼?

羅智強回覆,包括貯存槽、乾式貯存槽的問題,都是可以解決的技術問題,其他國家在核廢料、核安處理上能夠做到的事情,台灣沒有道理做不到。

台灣核能營運現況/定傳媒製表

 

核電廠除役vs.延役

核電廠如果要除役,後續流程包括 8 年的停機觀察、12 年的拆除,以及 5 年的觀察及復原階段。

而若要延役,則審查作業包括設備整體的老化評估、老化效應是否能適當處理、延長運轉期間的安全及輻射議題分析等。

延役申請通過後,「獲得運轉執照換發」僅是延役必須滿足的條件之一,還要政府主管機關考量各種內、外在環境因素,像是能源規劃、環境保護與節能減碳政策,以及台電公司營運狀況等,最後再決定是否要延長運轉。

至於國際間對電廠延役的規定與作法又是如何?目前各國對運轉執照期限規定不一,像日本、法國並未訂定核電廠運轉年限,而以定期評估方式決定是否可繼續運轉。台灣由於現有核能機組採用美國的設計,所以主要參考美國作法,於核發執照時訂有最長40年的運轉期限,執照期限屆滿而需繼續運轉時,台電可依規定提出延長運轉期限的換照申請。

台電公司撤回核一廠延役案

當初核一廠1號機及2號機運轉期限分別為2018年12月5日及2019年7月15日,台電公司於2009年7月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及「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規定,向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安會前身)提出換發核一廠運轉執照申請,將兩部機運轉期間由40年延長為60年。

台電在執照到期的9年前便提出核一廠延役申請,審查期間因技術提升執行、及因應福島核災所做安全總體檢,曾申請暫停審查。審查於2014年重啟,預計至2016年7月底完成。

不過台電在2016年2月時,仍有7項議題未提出相關評估或改善結果的答覆說明,因此原能會將審查期限由7月底調整至10月底。

最後原能會2016年7月接獲台電公司申請撤回核一廠運轉執照換發申請案,該案因此自當日起終止審查。核一廠1、2號機準時於執照到期日除役。

隨著運轉40年屆滿,核二廠也於2023年3月14日正式終止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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