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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RS 17與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將在2026年上路,將不同種類的資本分類,並以公允價值衡量保險公司的資產和負債。圖/摘自金管會網站

保險業清償能力新制2026上路 手握現金資本成王道

新光人壽因資本適足率不足,被金管會強力要求必須現金增資,母集團新光金除了透過其他子公司上繳的盈餘補足金管會的要求外,還希望透過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來因應,但金管會未必同意,主因在於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將壽險業的自有資本分級,公司債數第二類資本、無法取代現金,因此不能全額認列。

保險業的財務有長期波動的特性,以往國際間對於保險商品缺乏一致的會計準則,導致保險業者的財務報表無法反映真實的經營績效,保險業的資產負債也因此難以管理,各國各自發展出不同的管理標準。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在2017年發布IFRS 17作為衡量保險業財務的新標準,逐漸被各國接納採用,我國將從2026年起實施,目前還在測試期,金管會為此緊盯保險業者的資本適足率必須達到200%、淨值比須達3%,接軌國際的目的主要是要求業者更重視風險的分析和對資本的影響,引導業者強化經營體質、經營績效,和在國際間的可比較性與競爭力。

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採用公允價值衡量業者的資產和負債,並且將業者的自有資本依照品質區分,現金為第一類資本,其餘為第二類資本,且規定第二類不得超過自有資本的50%。

金管會去年底統計,資本適足率未達200%的壽險業者有3家,除新光金外,三商美邦、宏泰人壽都低於150%,被列為資本顯著不足,陸續以現金增資、出售土地、提高不動產出租率等方式因應。新光金和新光人壽考慮的方式,除了現金增資,還包括發行次順位公司債。

專長研究保險與風險管理的不具名學者指出,相較於現行制度,新制度衡量壽險業資本的標準相對嚴格,一樣是要提高資本適足率,現金增資釋股和發債的功能一樣都是要抵充業者經營支持的基礎,但在負債大於資本的情況下,保戶仍是最優先要保障權益的對象,因此以發債作為資本必須有比例限制,產險業的特性使得產險業者的資本適足率本就相當高,接軌新制度少有資本適足率未達標的狀況,但對於慣於操作高槓桿投資的壽險業而言,自有資金往往較少,新的資本評價標準為業者帶來不小的壓力,這樣的情況在各國皆然,應對方式大致有2種,一是拿錢增資,另一種方法是調整產品結構,降低公司出售保險產品相對應要承擔的風險。

保險業人士表示,壽險業的產品形態和趨勢發展,還本或保證收益型的產品越來越少,理賠的條件限制越來越多,有些業者會降低利變型保單承諾提供的最低利率,都是為了減少支出,等於是減少公司要承擔的風險,風險因此轉嫁到保戶身上,消費者仍可以買到保障,也毋需擔心保險公司倒閉,但若購買保單時有理財、希望賺取利息的期待,更需要留意業者宣稱的最高和最低報酬的落差是否可以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