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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榮海運陷入經營權之爭,鬧出海空分治大戲。圖/長榮

長榮八年之亂3/司法竟成了篡位動亂的最佳幫兇

發布於: 4 月 15 日標籤:, , , ,

自從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於105120日往生不久後,張國政便對張國煒提起提起確認遺囑無效之訴,然耗時七年,歷經一、二審判決,雖地院高院等事實審法院咸認遺囑之作成乃屬合法有效,惟張國政仍執意上訴至最高法院,案經最高院於11281日完成分案,由民七庭絢股許紋華擔任受命法官,審判長則是齊股的李寶堂法官。

    最高法院於官網自陳:「本院為法律審,上訴於本院之案件,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故本院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並以書面審理為原則,惟審判長認為案件有言詞辯論之必要時,得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就法律爭點進行言詞辯論,以求得心證。」

復據《112 年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業務提要分析》「民事終結事件中平均一件所需日數,自收案起算者 125.1 日,較 111 年緩 2.9 日,自分案起算者 74.3 日,亦緩 20.0 日。民事上訴發回件數占裁判件數比率為 28.2%,較 111 年減 2.2 個百分點。

11281日最高法院完成確認遺囑效力訴訟的上訴分案,迄今已逾258天,既然最高法院將該案字別列為「重大、久懸、社矚」案件,為何延宕至今,早已遠超過終結事件平均所需日數的3.5倍尚無終結的結果?眾所周知最高法院乃為法律審,以二審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基礎,該案既無複雜艱深的法理爭辯,純粹係屬事實認定問題,何以還在不斷延滯下去?其背後原因何在?

不過,話又說回來,為何確認遺囑效力的訴訟在解決「長榮之亂」的問題中如此重要?因為過去幾年遺囑執行人荒腔走板,將自身利益涉入其中的種種行徑早已被媒體廣泛報導,但無人能奈其何,即使是繼承人訴請法院要求改定遺囑執行人也屢遭法院駁回,其唯一的理由就是「在遺囑效力確定以前,聲請改定遺囑執行人顯無實益,礙難准許(換言之,從反面白話文解釋,法院認為在遺囑效力確定後,才有聲請更換遺囑執行人的實質意義;否則,若是遺囑本身被認定為無效,也就沒有遺囑執行人存在的依據與必要)

但弔詭的是:從公開的判決與裁定書顯示,既然法院認為遺囑效力「尚未確定」,那遺囑執行人在法律上的身分關係自然無從附麗;既然沒有遺囑執行人,張國華如何受「無權」的遺囑執行人指定擔任巴拿馬長榮的永久董事長?然後再以巴拿馬長榮永久董事長的身分任命「不存在的遺囑執行人」柯麗卿擔任總經理?並以巴拿馬長榮為核心,再去取得長榮海運的經營主控權?並隨之進行一連串的鉅額交易?如果最終判決遺囑無效,那張國華柯麗卿等人過去所做的一切行為如何「回復原狀」?簽證會計師如何審認並簽證財報?主管機關是否會要求重編財報?如果最終判決遺囑有效,張國煒才是長榮集團總裁,遺囑執行人對張國華私相授受的行為顯然就是背信,並且還要視張國煒決定如何追究相關人等的法律責任,以及處理長榮集團過去的所有特殊交易行為。

   如此環環相扣的追尾邏輯,這種簡單的因果關係無須高深的學問和反覆論證,便一眼可知。而造成長榮集團現在這種畸形錯綜複雜的法律關係,實乃源自於法院認事用法的自我矛盾思維和確認遺囑效力遲未最終定論的延宕所致。

    投保中心前董事長邱欽庭,過去長期為投資人的利益奮戰,在其主政期間,因發生特殊情況需召開臨時會議,開鍘訴請法院解任不適任之董事時有所聞,而他至今還是投保中心調處委員會的調處委員,繼續為投資人權益努力不懈。而他與現任最高法院院長高孟焄,乃為夫妻關係,命運的安排就是如此的奇妙,當高孟焄被總統任命為最高法院院長時,媒體還讚譽「夫妻二人各自在專業領域守護當事人權益」。現在且看最高法院何時才能對遺囑效力做出定論,公正客觀的維護全體繼承人與廣大投資人的權益,更讓資本市場秩序與泛長榮集團的員工情緒能穩定,勿再歹戲拖棚從而衍生製造更多的纏訟糾紛,徒耗龐大的司法與社會資源,就讓我們睜大眼睛無奈地繼續等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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