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消防員身高限制160公分 憲法法庭判決違憲、一年內修法
女義消陳韻宣不滿考上女消防員後,因自己的身高比規定的160公分矮了1.1公分,無法受訓,主張《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第1款違憲,提起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聲請釋憲,憲法法庭2024年5月31日判決相關法條違憲,認為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要求相關機關應於一年內修法,否則失其效力。
陳女指出,當年母親生病就醫,常常接觸到消防員,加上她對幫助人的工作非常有意願,所以她先去報名當志工,發現自己真的很喜歡這個工作,下定決心報考消防員。沒想到最後因為「身高」遭到退訓,她表示,不管是體能上的要求或身高限制,都不能代表一個人適不適合消防員的工作,沒能成為消防員,讓她感到非常遺憾。
根據國民健康署統計顯示,符合消防警察應考年齡範圍內,男性平均身高172.0公分,女性約為159.5公分,但消防警察人員考試將男性身高限制為165.0公分,排除約10%男性,但女性身高限制160公分,排除約55%女性,兩者已有顯著性別差異,已構成對女性應考試服公職權的不利差別待遇。
憲法法庭認為,系爭規定所設定之身高標準,適用於消防警察人員類別之範圍內,實質上排除多數女性應考資格,形成對女性應考試、服公職權不利的差別待遇,與憲法第7條平等權的保障意旨不符,因此判決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