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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司改會對劍青檢改質疑反對打詐一事喊冤。圖/翻攝司改會官網

民間司改會反批劍青檢改 言論流於情緒、涉及人身攻擊

發布於: 6 月 6 日標籤:, , ,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2024年6月6日針對檢察官改革團體劍青檢改,6月5日痛批民間司改會阻止打詐的科技偵查法制通過,根本禍亂國家一事,發表澄清聲明。民間司改會反批劍青檢改相關言論明顯流於情緒,涉及人身攻擊,有失公共論壇理性辯論的風範,深感不妥與遺憾。不過民間司改會並未回應監委高涌誠兩度發動彈劾檢察官陳隆翔,皆敗訴一事。

劍青檢改6月5日指出,民間司改會經常假司法改革之名,表面上說保障人權,實際上讓國家缺乏法制,導致更沒人權,尤其阻止打詐的科技偵查法制通過,根本禍亂國家,形同保護詐團是否淪為同路人,讓詐團無法可查,安心大賺暴利。

民間司改會表示,該會所開記者會未直接就《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表示意見。事實上,就GPS定位、M化車的科技偵查方法,本會亦支持於適當控制機制下,使檢警可用於破獲犯罪。本會多次正式向機關表達修法意見,以共同促成法制的完備。

以行政院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3條、第11-1條草案為例,其授權檢警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可調閱嫌疑人手機的「網路流量紀錄」。從法務部2023年公布的統計來看,多達94%的案件直接由檢察官(同意)調取,只有不到6%的案件是聲請法院核准,事後也不會通知被調取人。然而,比起過去依同方法調取的「使用者資料」或「通信記錄」。本次修法擬新增調取的「網路流量紀錄」,卻承載著更多的資訊及隱私。

依草案的定義,所謂的「網路流量紀錄」概念上可對應到使用者手機與個人電腦使用網路的「數位足跡」,包含「設備辨識資料」、「上網的IP位址」(若是在家使用固網可能可推論出住家位置)、「什麼時間上了哪個網站、停留多久」、「上完A網站點進連結進入B網站又再看C網站」或「什麼時間點用哪些App應用程式」。這些數位足跡鉅細靡遺,足以拼湊出一個人的生活、行為、習慣,甚至是個性、思想、政治偏好。

同時,草案第3-1條採用的是開放式定義,以「舉例」的方式,而未以正面列舉的方式特定範圍;就其性質不應涉及「通訊內容」,也僅於立法理由說明而已。如此修法,與立法目的所強調的「資料類型加以限制,以求明確」大相逕庭。既然行政院也肯認明確化可調取的數位足跡範圍相當重要,此部分確有檢討空間。再者,此些資料的保存期間、調取項目、監督方法等重要事項,也都僅概括授權子法訂定。此一法律保留的密度是否足夠,也非無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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