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文燦收押確定!抗告高院失敗 辯500萬非賄款遭合議庭打臉
前行政院副院長鄭文燦在桃園市長任內,涉嫌在華亞科技園區旁9.5公頃農地重劃案,收賄500萬元,桃園地院昨(2024年7月11日)三度召開聲押庭,法官裁定收押鄭文燦,鄭的律師提出抗告,高院今(12日)駁回抗告、維持羈押裁定。
高院裁定認為,被告鄭文燦雖否認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但根據卷內相關證據,被告罪嫌重大,且涉法定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審酌被告有高度逃亡、串證可能,且有傳送與本案答辯相關訊息予秘書之舉,顯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
再者,衡以被告政商關係,以及本案土地變更計畫一事涉及桃園市政府多個局處事務,經手承辦公務員甚多,則相關公務員或因與被告過往職務親誼、權力,甚至為免自己涉入刑責,即不無附和被告說詞之動機,而此勾串之虞顯難以透過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拘束人身自由較輕之手段加以防止。原審認有羈押之必要,核無不合。
鄭文燦抗告否認知悉廖姓被告攜往其官邸而留在該處之手提袋內有500萬元現金,且辯稱若真是行賄,依本件土地變更計畫之利益,怎可能只有500萬元之賄賂云云。然500萬元現金之重量、體積非小,被告或家人對於官邸內有人遺落此物豈有不基於官邸維安或好奇打開查看之理?且被告竟遲至6、7個月後始親自歸還被告廖姓父子,而非即時指示部屬交還或交政風室處理,其反應更啟人疑竇。
另依廖姓被告證述,500萬元可能僅係土地變更計畫完成之「前金」;而檢察官係認被告涉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是被告於此過程中以其市長職位在職務上為如何之裁示,正為檢察官後續偵查內容之一,則被告抗告指稱廖姓被告之訴求、與桃園市政府就本件土地變更計畫之態度相同,無行賄之必要等詞,亦無可採。因此本件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合議庭成員:審判長遲中慧、陪席法官顧正德、受命法官黎惠萍。本案不得再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