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處分六大區塊皆准 憲法法庭「傾向」反藍白國會改革法案
憲法法庭2024年7月19日宣布裁准總統賴清德、及行政院、立法院、監察院和民進黨立委等,所提出藍白立委國會改革法案的釋憲案中,絕大部分的暫時處分,包括聽取「總統國情報告部分」、「聽取報告與質詢部分」、「人事同意權之行使部分」、「調查權之行使部分」、「聽證會之舉行部分、藐視國會罪部分」等六大區塊,憲法法庭皆諭知暫停適用國會改革法案大部分的條文。
憲法法庭認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以下稱職權行使法)》是立法院就自身憲法職權之行使所為立法,如涉及其他憲法機關職權之規定,即可能衝擊其他憲法機關的憲法職權與功能,甚至改變憲法權力結構,引發立法者是否逾越其憲法職權、侵犯其他憲法機關職權範圍等有關憲法權力分立原則之違憲疑義。
立法院為行使憲法所賦予職權,在《職權行使法》中,逕行課予人民一般性配合或協助其職權行使之義務,甚或採制裁手段以為強制,並得自為罰鍰處分者,須要憲法明示或默示授權,或源自立法院職權之事物本質而有正當性外,即可能有違反法治國原則之違憲疑慮。
憲法法庭指出,如上述有違憲疑義之法律施行,可能造成相關憲法機關的憲法上職權、功能與權限範圍之位移,或國家權力與人民基本權利間之憲法關係之改變,因而可能危害憲法法治國原則、權力分立原則與責任政治要求之實現,甚至動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根基,使之蒙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因此有必要進一步衡酌是否唯有作成暫時處分,才能有效避免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及作成暫時處分與否之利弊。
憲法法庭裁定暫停適用之條文如下,1.《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4(聽取總統國情報告部分)2.《職權行使法》第25條(聽取報告與質詢部分)3.《職權行使法》第29條之1第3項、第30條第3項、第30條之1第 1項及第2項(人事同意權之行使部分)4.《職權行使法》第45條、第46條之2第3項、第47條、第48條第2 項及第59條之1第1項關於調查委員會與調查專案小組部分(調查權之行使部分)5.《職權行使法》第59條之3第2項、第59條之5第2項、第4項、第5項及第6項(聽證會之舉行部分)6.《刑法》第141條之1規定部分(藐視國會罪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