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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對八仙塵爆案作出重要指標性判決,八仙樂園已停業。圖/翻攝臉書

八仙塵爆案可依《消保法》求償! 最高法院認定八仙公司不能免責

發布於: 7 月 26 日標籤:, , , ,

2015年發生的八仙樂園塵爆案,造成499人燒燙傷,震驚全台。楊姓、王姓、林姓受害人,根據《消費者保護法》、《民法》等規定,各自提告請求八仙公司、陳慧穎、當時負責人陳柏廷,及活動工作人員沈浩然、盧建佑負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今(2024年7月26日)做出重要判決,認為企業經營者(指八仙樂園)不能藉由契約行為,將安全責任轉嫁契約他方(指呂忠吉的瑞博公司)單獨負擔,並免除企業自己的責任。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指出,企業經營者相較於消費者,更具專業的知識、資訊、技術、經驗等,所以客觀上得認由企業經營者所提供、或與其經營事項具密切關係的外觀,基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條的立法意旨,皆應由企業經營者承擔較重的服務安全責任。且企業不能藉由契約行為,轉嫁契約他方單獨負擔。

八仙公司雖與呂忠吉的瑞博公司簽訂租賃合約,將樂園部分場地出租予與瑞博公司,舉辦彩色派對八仙水陸戰場活動,但:1.在場地上,彩色派對活動區域與樂園其他設施相連通,無實體區隔;2.在時間上,活動時間與八仙樂園營業時間重疊;3.在入場門票上,消費者購買八仙樂園門票、午后優惠票或彩色派對票,皆可獲得相同服務;4.在服務人力及設施上,二者互通併用。

最高法院認為,從以上外觀觀察,基於保護消費者,八仙公司應就與其經營事項具密切關係的相關活動所致塵爆事故,負《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項、第3項本文的損害賠償責任。

最高法院基於上述理由認定:1.八仙公司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項、第3項本文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高院認為受害人不得根據《消費者保護法》求償,此部分發回高院更審,同時要求高院須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的無過失責任,詳加調查。2.對陳慧穎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已逾2年消滅時效期間,判決受害人敗訴。3.陳柏廷、沈浩然、盧建佑不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