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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青檢改痛批特定民團或利益團體介入打詐四法。圖/項程鎮攝

賴清德宣示打詐竟遭司法院長開後門? 劍青檢改要求許宗力說清楚

發布於: 8 月 5 日標籤:, , , ,

立法院2024年7月12日、16日三讀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刑事訴訟法特殊強制處分專章》(科技偵查法制化)及《洗錢防制法》等修正草案,被稱為打詐四法,不料檢察官改革團體「劍青檢改」發現《刑事訴訟法》新增文字,竟增加「詐團盯梢」條款,懷疑有特定民團或利益團體介入,希望宣誓打詐之賴總統,應請司法院長許宗力向國人說清楚講明白。

劍青檢改並將矛頭指向前總統蔡英文,痛批蔡英文2017年主導司改國是會議以後,已經成為特定民團與利益團體介入訴訟制度甚至個案的巨大破口。原本應該絕緣於政黨政治和利益團體的司法院,因為種種因素,其高層早已被迫「轉身」為高度政治性格人物,積極進出立院遊說談判交換,近年多次立法已見其惡害。本會高度憂心國家三權分立以及立法品質,誠請賴清德總統與全體國人共鑒。

司法院反批,劍青檢改聲明對新增訂《刑事訴訟法》之理解尚有諸多錯誤,經公開發表聲明造成誤會,著實遺憾,更不可因部分律師不當之行為,而抹煞律師公益形象及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尋求律師辯護依賴之權利。司法院深切企盼,劍青檢改勿濫發基於理解錯誤之聲明,破壞劍青檢改向來正義之名聲。

劍青檢改聲明如下:打詐新法賦予科技偵查之法源依據,旨在強化打擊犯罪;辯護人僅係輔助,於不違反本人意思表示下,協助代為提出救濟。然而,此次打詐新法竟顛覆基本訴訟法理,於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153條之10,舉世首創「辯護人獨立抗告權」,即使被告明示反對,辯護人仍得以自己名義獨立提出抗告,此項立法錯誤,嚴重衝擊實務,更形同保護詐團首腦,餵養詐團產業鏈。

前總統蔡英文(後右)曾召開全國司改會議,司法院長許宗力(後左)為副召集人,各界褒貶不一。圖/翻攝總統府官網

當今詐騙猖獗難以減緩,根本原因在於首腦上層躲在幕後,利用各式電商網站、支付帳戶和虛擬貨幣為中介,聘僱大量下手設立斷點。此類斷點人員,包括車手、幣商、公司人頭,一遭查獲皆由首腦遙控,派遣詐團律師前往陪訊,實際派去「盯梢」,確保下游不會供出上手,由於案量多,賺錢快,吸引不少年輕律師投入,滋養成為詐團產業鏈。打詐新法應當積極遏止「盯梢」,絕非滋養助長。

新制原本為了鼓勵下游供出上手,最新《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6條及第47條,甫新增自白配合調查可獲減刑的「窩裡反」、「吹哨者」條款。但《刑事訴訟法》第153條之10的救濟條款,卻反其道而行,不僅嚴重阻礙打詐,且提供詐團方便有效的「盯梢」工具,直接餵養詐團律師產業鏈,更無端徒增基層法官審理辯護人單獨聲請救濟的工作負擔,此等「盯梢條款」應予廢除。

劍青檢改指出,該會仔細比對7月12日至15日期間,立院黨團協商階段之各個科偵法草案版本,唯獨最後通過的三讀法條有此異常條款,始知此異常救濟條款版本竟出自司法院。司法院為何突然趁亂植入?迄今令人索解。以司法院刑事廳對訴訟法制之專業嫻熟,若非取寵於特定民團或利益團體,豈有可能違背良知,犯此錯誤?

司法院反批劍青檢改對《刑訴法》增修條文理解錯誤,不應濫發聲明。圖/資料照

司法院自107年最高法院建議GPS修法以後,6年來拒不提出任何科偵草案,迫使行政院自行提出《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隨後司法院更公開表態支持《科技偵查及保障法》專法立法,顯見其消極立法之心態,為何最後一刻突然自行提出,並且特意增列其他版本皆無的「盯梢條款」?一貫怠於科偵修法的司法院,為何會在藍白綠相爭最激烈混亂之際,突然夾帶這一個「盯梢條款」還成功闖關?

劍青檢改向賴清德總統喊話,呼籲正視此次打詐立法問題,「您公告頒行的新法為何夾藏異常的救濟條款?如此違反訴訟法理,又特別幫助詐團的法條,能否飭令司法院長清楚說明條款來源以及緣由?」劍青檢改觀察,司法院長期主辦《刑事訴訟法》提案權,自2017年蔡英文總統主導司改國是會議以後,已經成為特定民團與利益團體介入訴訟制度甚至個案的巨大破口。

司法院回應指出,本次《刑事訴訟法》新增訂第11章之1「特殊強制處分」,係由行政院提出《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關係文書,由多位立法委員及各黨團提出《刑事訴訟法》第11章之1「科技偵查」草案關係文書,於協商中由司法院、法務部各自提出建議草案,經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討論,黨團協商等相關程序,最終由三黨團共同提出修正動議,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施行,符合民意,且具一定專業性,並與憲法法庭判決意旨相符,何來「趁亂植入」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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