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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律師聯合會公布偵查中的律師辦案指引草案,希望提供律師明確的資訊揭露規範。圖/翻攝全律會官網

獨、全律會出招1/自訂偵查中律師辦案指南 槓上檢方偵辦洩密案

律師鄭鴻威組團充當詐團軍師,洩漏偵查秘密,重創律師形象;日前又發生曾任檢察官的名律師王捷拓也涉嫌洩密。全國律師聯合會認為,偵查中資訊並非全部一旦揭露即有涉及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等狀況,律師受託為被告辯護時,為確保被告之權益,也有揭露部份偵查中所獲悉資訊之實務需求。因此,全律會擬定《辯護人辦理偵查中案件資訊揭露指引》草案,徵詢律師界及各界意見。

全律會指出,《辯護人辦理偵查中案件資訊揭露指引》草案,為提供律師擔任辯護人辦理偵查中案件時,有明確之資訊揭露指引可供遵循,因此全律會的「刑事程序法委員會」擬此草案。希望內容切合辯護人辦案所需,並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所以比照行政院重大法規制定或修正前,將法案草稿公告徵求各方意見之作法,公告徵求各方意見,9月20日前收件,以便增修內容。

草案區分「辯護人與被告」、「辯護人與辯護人」、「辯護人與所屬事務所」、「辯護人與其他第三人」等類型。草案如下(相關資料仍以該會書面正式文件為準):

1 辯護人與被告間

1.1辯護人於偵查程序中所獲悉之資訊及卷證,倘涉及案件之辯護或有關被告權益之事項,應依律師倫理規範第27條第2項之規定,適時提供予被告。

1.2 辯護人提供予被告之案件資訊,如涉及告訴人、被害人之個人資料或其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且非屬案件重要之資訊者,辯護人宜於提供前為適當之遮掩。

2 辯護人與辯護人間

2.1 同一被告之複數辯護人間

2.1.1 複數辯護人於同一案件受委任為同一被告辯護者,辯護人間基於偵查程序所獲悉之資訊及卷證,得為被告之利益相互聯繫、溝通及交換。

2.1.2 複數辯護人於同一案件之不同期間先後受委任為同一被告辯護者,前任辯護人於知悉有後任辯護人並取得被告同意後,得為被告之利益,將基於偵查程序所獲悉之資訊及卷證交接予後任辯護人。

2.2同案共同被告之辯護人間

2.2.1 辯護人依律師法第31條之規定,有為被告探究案情、蒐求證據之義務,並適時請求調查對被告有利之證據。同一或相牽連案件有複數同案共同被告時,各共同被告之辯護人間,為履行上開義務,得討論案情並交換意見,或依本會律師訪談證人要點之規定,訪談其他共同被告,但均不得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行為。辯護人依規定訪談其共同被告時,該他共同被告之辯護人以在場陪同訪談為宜。

全國律師聯合會經常與國際律師團體交流,圖為「亞太法律協會(LAWASIA)」拜訪全律會。圖/翻攝全律會官網

3 辯護人與所屬律師事務所間

3.1 辯護人得將基於偵查程序所獲悉之資訊、卷證,使所屬事務所之其他協助案件之律師、實習律師及助理知悉。

3.2 所屬事務所之其他協助案件之律師、實習律師及助理因前項情形所獲悉之案件,與辯護人負同等之保密義務。

  1. 辯護人與其他第三人間

4.1 辯護人辦理偵查中之案件,除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外,基於訪談或請求第三人協助之目的範圍內,得揭露必要之資訊予第三人知悉。

4.2辯護人在不違反被告意思的情況下,得將偵查程序中所獲悉但與偵辦中案情無關之資訊,告知非被告之委任人或其他依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2項規定得獨立為被告選任辯護人之人。

4.3除符合本指引所規範之情形外,辯護人不得無故將偵查程序中所獲悉之資訊,使案件轉介人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