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律會出招2/檢察界砲轟律師自訂《偵查指引》 直言是一場災難
檢察界對於全國律師聯合會自訂《辯護人辦理偵查中案件資訊揭露指引》草案,反應十分強烈,有二審檢察官指出,律師界的做法簡直就是一場災難,其實只要是合乎《刑事訴訟法》規範的事,就可以做,律師界根本不需要自訂內規。讓人合理懷疑,律師界似乎想在合法的掩護下,公然作串證的事,利用自訂的內規當作擋箭牌,讓共犯在勾串時,更方便、更肆無忌憚。
這位二審檢察官認為,律師對於《刑事訴訟法》規定必要範圍內的當事人,本來就可以揭露,沒有另行規定的必要。律師界現在反其道而行,讓外界質疑,似乎想將少數不肖律師私下偷偷做的事,例如勾串之類,更公開化、明文化,簡直就是一場災難。
另位資深檢察官指出,律師要避免違反偵查不公開的限制,應從養成教育著手,《律師法》和《律師倫理規範》也有相關規定。不料現在律師卻自訂內規阻卻偵查不公開,這個內規的法律位階倒底是什麼,就值得探討。
《辯護人辦理偵查中案件資訊揭露指引》草案主張偵查中資訊並非一旦揭露,即有涉及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所以不需一律受偵查不公開限制。不過資深檢察官指出,目前詐騙集團橫行,讓人懷疑草案是為不肖律師洩密與勾串開後門。
資深檢察官認為,草案也使得共同被告間,辯護人的討論與勾串將無法區分,且不須一律受偵查不公開規範限制,也有爭議。他舉憲法法庭在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中,對於公然侮辱罪的見解為例,雖然大法官認定合憲,又細分什麼情況下違反,什麼情況下不違反,讓檢察官和法官都看得霧煞煞,簡直就是治絲益棼。
資深檢察官強調,律師在被告羈押時,已可閱卷。再搭配草案規定不受偵查不公開規範。擺明了就是偵查中羈押案件,可以更方便透過辯護人勾串了。「難道是因為有越來越多律師幫忙串證,所以更要開放串證管道,更不容易構成洩密?」他認為應加強律師監督與淘汰機制。並加重保密責任。就像酒駕越來越多,「誰會去提高酒測門檻,讓警察更抓不到酒駕?」
草案還規定,在未涉及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等狀況下,應得揭露適當資訊予被告或必要之第三人,始與比例原則相符。爰依實務上之需求,區分「辯護人與被告」、「辯護人與辯護人」、「辯護人與所屬事務所」、「辯護人與其他第三人」等類型,制訂本指引。一位資深檢察官看完草案後嘆了一口氣,「其實訂得越複雜,(洩密)可能就越沒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