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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檢和高虹安等人各自對北院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圖/陳毅偉攝

高虹安案上訴期限最後一天 北檢公布上訴理由、高也提上訴

發布於: 8 月 19 日標籤:, , , ,

新竹市長高虹安被控在立法委員任內詐領助理費46萬餘元,台北地院2024年7月26日宣判,認定高虹安詐領助理費有罪,「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和「偽造文書」皆成立,慘遭重判7年4月、褫奪公權4年,未扣案犯罪所得11萬6514元沒收,今(8月19日)是上訴期間最後一天,台北地檢署和高虹安各自宣布已提起上訴,北檢認為判太輕,高虹安則未公布上訴理由。

其餘被告一審刑度,高虹安前立委辦公室行政主任、「小兔」黃惠玟判刑2年、緩刑5年、褫奪公權2年,前助理陳奐宇判刑1年、緩刑3年、褫奪公權1年,王郁文判刑2年、緩刑5年、褫奪公權2年,陳昱愷無罪。

北檢指出,本案已於8月16日提起上訴,對於高虹安量刑、犯罪所得沒收部分:北院量處刑度7年4月,及認定之犯罪所得11萬6514元,並未納入虛報多數「加班費」部分,故刑度有違罪刑相當,犯罪所得亦漏未沒收。

被告王郁文的量刑及宣告緩刑部分:北檢認為她自始未坦承犯行,並無悔意,犯後態度與其餘助理顯不相同,不宜宣告緩刑。至於黃惠玟、陳奐宇、陳昱愷等助理,如未來二審審理中仍就客觀事實坦承,仍請求法院宣告緩刑。

至於高虹安、黃惠玟、陳奐宇、王郁文另外諭知無罪、及陳昱愷判決無罪的部分:北檢認為,雖然北院認定多數申報之加班費非屬詐領,且助理繳回供零用金使用屬私人財產處分行為,而認無不法意圖等情;但是北院忽略立法院、立委、公費助理間之三方關係,即「助理依勞基法對立委之加班費請求權」與「立委依立法院組織法對立法院申請加班費補助之請求權」二者並不相同

其次「低薪高報」與「虛報加班費」本質上為相同詐術手法,應無差別待遇之必要,而且高虹安自始即無給付助理「虛報之加班費」之真意,而向立法院申領,即構成詐術,何況被告等人均有虛報加班費之主觀犯意(即認知僅係「代領」、「幫忙領」)等情,北院此部分認事用法,尚有未當,所以北檢對此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