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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院裁定鄭文燦2800萬元交保。圖/陳毅偉攝

鄭文燦獲2800萬交保 桃園地院公布裁定理由

發布於: 8 月 28 日標籤:, , , , ,

前行政院副院長鄭文燦在桃園市長任內,涉嫌在華亞科技園區旁9.5公頃農地重劃案,收賄500萬元。桃園地檢署昨(8月27日)偵結,將鄭文燦等11人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提起公訴,桃園地院昨晚9點半召開移審庭,今凌晨1點半宣布裁定已收押47天的鄭文燦280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檢方還可抗告。

其餘4名在押被告皆獲交保,侯水文205萬元、廖俊松110萬元、廖力廷25萬元、廖家興60萬元,皆限制住居、出境、出海,檢方還可抗告。

本案緣起華亞科學園區旁、擁有9.5公頃農地的組成重劃會,但依法無法納入「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工五工業區擴大方案」區段徵收,地主乾脆自辦重劃會,向桃園市府申請為住宅區案,主導重劃會的台塑集團前高層楊兆麟涉嫌拿出500萬元,透過重劃會中與鄭文燦熟悉的台塑集團前顧問廖俊松父子等人,向鄭文燦提出賄賂,遭檢調鎖定,全案遂爆發。

桃園地檢裁定指出,鄭文燦否認收賄,但根據同案被告之具結證述、監聽譯文、行動蒐證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證據,認為鄭文燦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衡以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及被告鄭文燦之職業、社經地位、經濟能力,綜合研判,有相當理由足認鄭文燦面臨未來重刑風險,傾力逃匿境外以規避審判及刑法執行之主觀動機甚強、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

另審酌鄭文燦及同案被告廖俊松、廖力廷、侯水文等人均已收押一段期日,且重要證人於偵查中均已具結證述,被告與共犯間陳述雖有歧異,但根據卷內監聽譯文、市府會議紀錄等證據可佐。檢察官偵查完備後提起公訴,已清楚指出被告本案涉犯罪嫌之範圍,且提出相當之證據足以佐證,嗣後法院審理時,共犯或證人之證詞倘有翻異,亦屬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問題。

因此綜合考量鄭文燦涉案情節、逃亡之可能性、本案侵害法益之程度,及鄭的家庭經濟狀況等情,並權衡國家司法權對犯罪之追訴遂行之公益、羈押對被告人身自由之限制等情,經合議庭評議結果,認現階段命鄭以2800萬元具保,並予以限制住居於臺北市住處,及限制出境、出海8月,並禁止對同案被告、證人等人接觸,應足對被告產生相當之拘束力,可作為羈押之替代手段。本案受命法官廖奕淳,審判長為江德民,陪席法官黃皓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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