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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哲遭北院裁定羈押禁見。圖/詹皓宇攝

柯文哲慘遭北院羈押禁見! 法官公布三大理由送他進北所

發布於: 9 月 5 日標籤:, ,

民眾黨主席柯文哲今(9月5日)下午2時正式召開羈押庭,庭訊歷時2個半小時,於下午4時30分結束,承審法官呂政燁裁定於下午5時16分出爐,宣布柯文哲羈押禁見,法官公布羈押禁見三大理由,稍後將開出押票,柯文哲就會上銬坐囚車解送台北看守所。

法官裁定柯文哲羈押禁見理由指出,
一、被告經訊問後,不爭執聲請書所指部分事實,並有被告、共犯、證人之陳述、相關卷證資料等足稽。被告明知增加過高、超過560%的容積予京華城一案違背法令,竟仍執意為之,貫徹意志,迥然若揭,並因此致使共犯沈慶京之京華城一案,獲不法利益二百餘億元。則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之犯罪嫌疑重大。
二、本件就目前聲請書所述內容及偵查檢察官掌握之案情,雖形式上已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之要件。然被告所為,究僅係被告單純圖利京華城共犯沈慶京、抑或與共犯沈慶京期約甚至收受違背職務賄賂,仍有待偵查檢察官依調查所獲之具體證據查明。

而偵查係一浮動狀態,隨證據及資料獲得逐漸形成具體之犯罪輪廓,甚至轉成賄賂罪重刑,則被告為避免受到重刑,縱暫時坦承部分事實,仍有可能於將來避重就輕、翻異前詞,甚且勾串共犯或證人;況被告所述,仍與已為本院羈押之共犯沈慶京、應曉薇、彭振聲等所述不一。

為保障被告將來反對詰問權及證人證言之貞潔,且被告目前所涉犯最重之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部分,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確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因犯重罪而有滅證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三、考量被告權益保障及公共利益維護之動態平衡,並審酌憲法上比例原則,尤其刑事訴訟法對勾串共犯或證人並無有效預防規定,亦無法如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以僅能於被告逃匿時沒入保證金之具保擔保之;為保全證據,且經衡量後,因本案為貪污犯行,造成共犯沈慶京在京華城一案即獲有二百餘億元之不法利益,影響社會層面深遠,應偏向公共利益維護,故認確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替代,而有羈押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105條第3項規定,羈押被告於臺北看守所,並禁止接見、通信。

早上9時30分柯文哲先行召開程序庭的時候,法官跟兩造說明,法院不審新事證,因為法院應公平對待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檢察官既限制辯護人閱卷,為保障被告憲法上之防禦權,檢察官不得於發回更裁程序提出新事證,以免造成突襲,致被告及辯護人不及防禦;縱仍提出,亦不予審酌。兩造並無反對表示,程序庭於上午10時結束。

柯文哲在裁定做出前,法律身分回復為檢察官逮捕並向北院聲請羈押狀態,因此暫留候審室。由法警帶柯往返法庭與候審室間,除非柯文哲反抗,得不使用戒具。柯文哲委任律師除了先前委任的鄭深元、陸正義,另加入曾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蕭奕弘。

柯文哲羈押庭承審法官是呂政燁,曾被民進黨前主席施明德指控自稱「綠色法官」。呂政燁由律師轉任法官,施明德2019年9月10日發文控訴,指呂政燁多年前在審理自己與王世堅的誹謗案當庭稱:「我是綠色法官」,曾說不答應和解下午就判你輸,因此他第一次開庭就敗訴。對此,呂政燁及北院均否認,北院隔日就召開記者會澄清,調閱開庭錄音檔後確認法官並沒有說出施明德指控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