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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議員陳重文(白上衣者)遭羈押超過半年,終獲台北地院交保。圖/陳毅偉攝

北市議員陳重文押195天受不了 法官認無勾串之虞准800萬交保

發布於: 10 月 1 日標籤:, , , , ,

國民黨台北市議員陳重文涉嫌圖利廠商、成立公司資本不實及偽造文書案,不法獲得321萬480 元,遭台北地檢署起訴,台北地院今(10月1日)開庭,已遭羈押195天的陳重文聲請具保停押,法官裁定800萬元交保、限制出境出海、住居及穿戴電子監控。對此,北檢將提抗告。

陳重文及律師開庭時主張,今天證人已全數詰問完畢,沒有串供串證之餘,也沒有新的聲請調查證據,下次開庭進行辯論,需要多一點的時間討論,他願意穿戴電子監控,請求具保停押,獲法官裁准。

北院指出,合議庭認定本案證人已經到法院交互詰問完畢,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亦表示沒有其他證據聲請調查,故已無勾串其他共犯或證人之虞,認被告陳重文如提出新臺幣800萬元保證金並限制、出海8月,及限制住居於臺北市北投區,並接受電子監控(應每日向科技監控中心報到),則無羈押之必要。

檢廉偵辦陳重文涉貪案,經執行 2次搜索而偵查終結。檢方認為陳重文共涉犯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公托監視器系統雲端建置圖利案、立錡雲端公司資本不實案、國亨公司資本不實及偽造文書案、立展公司資本不實案,雖承認部分犯罪,但對圖利等犯罪事實始終否認,飾詞矯辯,甚且以「大水庫理論」搪塞,惡性相當重大,因此提起公訴。

北檢起訴陳重文涉犯多項罪名,包括:《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第5款「對於主管、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公司法》第9條第1項「資本不實」、《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罪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