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院四大理由維持朱亞虎羈押禁見 雖坦承行賄但恐翻供串證
台北地檢署及廉政署偵辦京華城案,9月28日遭台北地院裁定羈押禁見的鼎越開發公司前董座朱亞虎提起抗告,已對部分行賄事實認罪的朱亞虎昨(10月9日)抗告成功,高等法院裁定撤銷發回北院更裁,不過北院昨天深夜重開羈押庭後,今凌晨裁定維持羈押禁見,預料朱的羈押案將數度來回一、二審才會確定。
至於與朱亞虎同時遭羈押禁見的前台北市長柯文哲的大帳房李文宗,也同時提出抗告,但昨遭高院駁回確定。
高院合議庭撤銷朱亞虎羈押禁見理由認為,朱亞虎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第 1項之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嫌疑重大,惟檢察官並未舉出有何具體事實足認被告朱亞虎有逃亡、滅證、串證之虞,且其所犯並非最輕本刑 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定羈押原因要件。原審裁定就此部分遽為裁定,尚屬理由不備,被告朱亞虎執此提起抗告為有理由,故將原裁定關於此部分撤銷發回。
不過北院維持朱亞虎羈押禁見有四大理由:
一、被告經訊問後,不爭執聲請書所指部分事實,並有卷內相關資料等足稽,則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 項、第1項之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賄罪犯罪嫌疑重大。
二、被告所坦承行賄金額及範圍,參酌卷證其他資料以及共犯或證人之陳述,尚屬有疑。被告為避免受到重刑,縱暫時坦承部分事實,仍有可能於將來避重就輕、翻異前詞,為保障被告將來反對詰問權及證人證言之貞潔,確有事實足認被告有滅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三、至於聲請書主張被告有逃亡之虞部分,卷內資料並無法確實呈現被告有何逃亡或準備之事實,不能僅因涉犯重罪,家屬均在國外,驟認即有逃亡之虞 。再者,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記載,被告並無通緝到案紀錄,且預防被告逃亡並非僅羈押一途,尚有其他替代方案足以滿足此目的,故此部分聲請為無理由。
四、考量被告權益保障及公共利益維護,並審酌憲法上比例原則,尤其刑事訴訟法對勾串共犯或證人並無有效預防規定,亦無法如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以僅能於被告逃匿時沒入保證金之具保擔保之;為保全證據,且經衡量後,因本案為對公務員行賄,影響國家層面深遠,應偏向於公共利益維護,故認確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代替,而有羈押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及第105 條第3項規定, 羈押被告於臺北看守所,並禁止接見、通信。
目前京華城案羈押禁見被告為,前台北市長柯文哲、前副市長彭振聲、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國民黨台北市議員應曉薇、應的助理吳順民、前鼎越開發公司董事長朱亞虎、前台北市長辦公室主任李文宗等7人。檢方日前原本要5度偵訊柯文哲,遭他以身心等問題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