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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業達遭仁寶挖角,怒控仁寶涉犯營業秘密罪嫌。圖/翻攝英業達臉書

英業達怒控挖角違反營業秘密 仁寶總座、營運長等10人不起訴

發布於: 10 月 14 日標籤:, , , , ,

仁寶電腦董事兼總經理翁宗斌、營運長張明智等人,被指挖角英業達資深副總經理溫志偉,到仁寶擔任資深副總,主管伺服器部門,還被控引誘英業達電腦事業群全球營運事業處桃園製造中心前代處長江穎範,再由江穎範挖角朱俊豪、吳忠輝等人,英業達認為翁宗斌、張明智等人,以此取得伺服器製程營業秘密後,使仁寶成為戴爾公司第二供應商,台北地檢署則認為翁宗斌、張明智侵害營業秘密罪嫌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

至於原在英業達擔任主管的溫志偉、蔡銘宸、蔡又銘、黃子豪、楊彥生、洪旭隆、林建青等人,被指接觸生產製造高端伺服器各類機密文件,但翁宗斌、張明智為使仁寶能盡快建立專業伺服器生產線,以爭取戴爾訂單,挖角江穎範、及溫志偉等8人到仁寶任職,擅自重製留存英業達營業機密,透過電子郵件相互傳送,以建立仁寶昆山廠伺服器生產線,使仁寶短時間取得戴爾公司Pioneer專案伺服器訂單,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而侵害營業秘密罪嫌,也遭北檢不起訴處分。

仁寶高層等人遭英業達控告涉犯營業秘密罪嫌,獲不起訴處分。圖/翻攝google map

北檢不起訴指出,獵人頭公司指當初挖角江穎範,並未明確透陋仁寶有職缺,仁寶也沒指名要挖角英業達的人才或江穎範。雖然江穎範及朱俊豪、吳忠輝,先前都因違反營業秘密法遭北檢起訴,但三人皆否認由翁宗斌、張明智指示竊取營業機密。另外根據戴爾公司回覆,及英業達自陳戴爾在107年5月17日通知仁寶已成為其14G Pioneer第二供應商,但江穎範同年8月22日才被提起公訴等資料,顯示難以證明仁寶公司透過洩密取得訂單。

再者,仁寶公司大陸員工劉玉飛在107年3月1日傳送相關電子郵件給被告楊彥生、蔡又銘,副知江穎範、黃子豪等人,但劉玉飛是大陸人,無從查明檔案來源,或寄送郵件緣由,也無積極證據證明上述人員洩密。

另外蔡又銘曾在107年3月13日傳送電子郵件給洪旭隆、楊彥生,同案被告賈國中,副知被告江穎範、蔡銘宸、黃子豪等多人,但該郵件初始由楊彥生傳送,向同案被告賈國中表示依照戴爾公司業務之顧問交付任務,但難以認定他們和蔡又銘共謀以不正方法取得營業秘密。因此難以認定蔡又銘、劉玉飛傳送營業秘密郵件,更難以推論翁宗斌、張明智、或溫志偉參與其中,而有違反營業秘密犯行,因此根據目前查得證據,尚難認定上述被告違反營業秘密的犯行,也查無積極證據有犯罪事實,因此皆認定罪嫌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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